倡信真实案例解读:
2018年3月1日13时20分许,被告一驾驶小客车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迎宾路消防队北侧时,适逢原告骑行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被告一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经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原告被送往怀柔医院治疗,行核磁检查,右肩袖损伤,后于2018年3月27日到中日友好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天,经诊断伤情为肩袖肌腱损伤,于2018年3月30日行关节镜下肩袖修复+二头肌离断术。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后,指派苏宁、高枫律师代理起诉。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1、被告阳光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6597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2、被告陈某给付原告鉴定费22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案件要点:
1、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原告刘某是北京怀柔农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也就是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但是本案原告在发生事故前提供家政服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法院认定原告工作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收入,判决按照北京市城镇标准支付伤残赔偿金,从而大幅提高了原告的赔偿金额。
2、被抚养人的认定。由于原告配偶系残疾人并构成贰级残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规定,支持原告配偶那一部分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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