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说爱情是婚姻的基础,那么房屋应该算是婚姻的保障吧?近几年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越来越多的父母在孩子刚成年时就以其名义为其购置了房产,只求早上车。婚前买房,婚后新婚夫妇共同还贷也成了一种常态。但如小夫妻感情破裂,这套婚前购买婚后一起还贷的房屋,却成了怎么也分割不清的纠缠……
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可以分得一半房产吗?
这就让我想起了前两年的热播电视剧《三十而已》,剧中钟晓芹和陈屿最终因感情问题离婚,陈屿在离婚时主动表示将自己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分一半给前妻钟晓芹。但如此美好的前夫,怕是也只会出现在电视剧里了吧。 那么,现实中,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究竟该如何分割呢? 首先,要看当事人双方自己的意愿。
离婚时,该房产归谁所有,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如《三十而已》中的房屋为陈屿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离婚时陈屿自愿将名下房产分一半给钟晓芹。当然,钟晓芹也可以拒绝或者放弃对房屋所有权的主张,只要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其次,在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 假如陈屿、钟晓芹在离婚时,并未就该婚前房产达成协议,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应归房屋产权登记人陈屿所有,离婚时未偿还的房贷为陈屿的个人债务,不能将房屋作为夫妻二人的共同房产进行分割。
但钟晓芹可以就其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金额及其产生的增值部分,向陈屿主张补偿;假如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且钟晓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在裁判时,也会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判决由陈屿对钟晓芹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但这并不是将该房屋作为婚后共同房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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