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时一方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