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咨询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与权益维护难题
家属提供的与医院交涉录音中,麻醉科主任张医生称,患者送复苏室后有一线医生陪伴,可能因喉罩移位致呼吸道受阻、供氧不足,患者自主呼吸未恢复,存在窒息和缺氧风险。家属质问为何监护仪报警医务人员未察觉,张医生承认监护医生观察不到位,对报警警惕性不够。
患者家属马先生表示,不清楚涉事医护人员资质,医院未告知责任医护情况,责任医护也未道歉,且复苏室监控自去年就已损坏。3 月 17 日,医院告知有医生停职反省,但未透露姓名。目前,家属已向海珠区卫生健康局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希望医院正式道歉并严肃追责。
医院回应:事件原因仍在调查
4 月 16 日下午,记者致电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医患科和纪委、监察室,相关人员表示了解情况后回复。当晚,医患科科长称正在按医疗纠纷原则处理,对于是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仍在调查。对于 “报警仪报警未被察觉” 及医疗监护人员是否失职,科长表示涉事医护人员有资质、依法执业,否认是实习生,相关情况正在积极调查。同时确认患者处于脑死亡状态,称医院正尽最大努力救治,包括寻求外部专家支持。
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医政科工作人员面对记者询问,先是让联系办公室,随后又改口称不接受采访。马先生称,卫生健康局表示医院方还未上报材料。
地方有规范,麻醉复苏室需定时监测
一位麻醉科业内人士介绍,全麻病人需在复苏室苏醒,家属一般不允许进入,复苏室医护人员负责看护、治疗并记录。目前国家层面未出台统一的《麻醉复苏管理规范》,但部分地方和医疗机构有相关标准。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今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地方标准要求,麻醉复苏室医生需具备麻醉或重症执业资格,护士需经专业培训掌握麻醉相关技能,每 15 分钟记录一次生命体征,重点观察呼吸、循环及神经系统恢复情况,规范处理并发症。
4 月 17 日下午,马先生表示,经媒体介入,医院领导已重视此事,向家属表达了愿意澄清原因、追责涉事医生的态度。
【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
2025 年 3 月 10 日,22 岁的汕头女子卢晓丹(化名)因输卵管堵塞,前往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琶洲院区进行微创手术。下午 1 点半,卢晓丹进入手术室,2 点半医生告知手术顺利完成,随后她被推入复苏室等待全麻苏醒。因复苏室位于手术室内部,家属无法进入,只能由医院监护人员负责照看。由于等待时间过长,卢晓丹的丈夫多次询问患者状态并希望进入查看,均被护士以 “术后患者形象不是很雅观” 为由拒绝。
直至下午 5 点 06 分,医生突然告知家属,卢晓丹出现口吐白沫、翻白眼、抽搐等症状,需立即转入 ICU,但未说明具体原因。家属提供的麻醉记录单显示,患者入室后常规进行麻醉诱导置入喉罩,术中生命体征平稳,术毕戴喉罩进入复苏室。然而,患者在复苏室时血氧饱和度在 14:45 从 98% 骤降至 50%,15:00 数据缺失,直到 15:15 才恢复至 96%,预计缺氧时间长达约 30 分钟。期间,患者心脏骤停,经心外按压后自主心跳恢复,血氧血压恢复正常,后请神经内科会诊被送进 ICU 继续治疗。
卢晓丹术前身体健康,从事美甲工作,对麻药并不过敏,入院记录术前陈述也显示其无既往病史,家族中无遗传性、免疫性和精神性疾病史。从手术当天到 4 月 16 日,已过去 38 天,卢晓丹仍在 ICU 靠呼吸机维持心跳。4 月 1 日的病例显示,患者复查脑电图及体感诱发电位,皆提示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预后极差,随时可能病情恶化甚至死亡。
家属提供的与医院交涉录音中,麻醉科主任张医生称患者送到复苏室后,有一线医生全程陪伴,但可能因喉罩移位导致患者呼吸道受阻,氧气未能有效供应,且患者自主呼吸未恢复,进而导致窒息和缺氧。面对家属质问血氧下降时监护仪报警为何未被察觉,张医生承认监护医生观察不到位,对报警的警惕性不足。患者家属马先生表示,不清楚涉事医护人员资质,医院未告知责任医护具体情况,责任医护也未出面道歉,甚至复苏室的监控,院方称自去年就已损坏。3 月 17 日,医院告知有医生已停职反省,但未透露姓名。目前,家属已向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要求医院正式道歉并严肃追责。
4 月 16 日下午,《看见》记者致电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医患科和纪委、监察室询问此事,相关人员表示了解情况后回复。当晚,医患科科长回应称正在按医疗纠纷原则处理,对于事件定性为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仍在调查。针对 “报警仪报警未被察觉” 及医疗监护人员是否失职的问题,科长表示涉事医护人员具备相关资质、依法执业,否认是实习生等情况,相关情况正在积极调查中,并确认患者处于脑死亡状态,称医院正尽力救治,包括寻求外部专家支持。而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医政科工作人员面对记者询问,先是让联系办公室,随后又改口称不接受采访,马先生表示卫生健康局称医院方还未上报材料。
【法院裁判】
截至目前,因医疗事故鉴定仍在进行中,法院尚未作出裁判。后续,法院将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双方提供的证据等,综合判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以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赔偿内容可能涵盖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若未脑死亡)、死亡赔偿金(脑死亡后)、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赔偿金额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专家评析】争议焦点一:医疗事故责任主体及过错认定
在医疗纠纷中,明确责任主体和过错程度是关键。部分观点认为,若医护人员未严格遵守麻醉复苏室的操作规范和监测要求,如未按规定每 15 分钟记录生命体征(参照地方规范),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喉罩移位和患者血氧异常,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也有观点提出,需进一步调查涉事医护人员是否存在资质不符、培训不到位等情况,若存在则医院在人员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专家指出,法院在认定责任时,需结合病历资料、医护操作记录、监控(若有)等多方面证据,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准确判定医院及医护人员的责任。
争议焦点二:证据效力与举证责任分配
本案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存在诸多难题。家属提供的麻醉记录单、录音等证据,虽能反映部分情况,但医院方可能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提出质疑。而医院方面,复苏室监控损坏无法提供关键视频证据,其医护人员操作记录等内部资料的可信度也受到家属质疑。专家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考虑到患者及家属在获取医疗内部证据时的弱势地位,可适当降低其举证难度。同时,对于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需严格审查其来源、形成过程等,通过多方证据相互印证,构建完整证据链,以准确认定事实。
【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