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司法审查: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并非绝对证据,法院需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等规定,结合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全面审查鉴定程序合法性、鉴定依据充分性,以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家属质疑权与重新鉴定程序:当被害人家属对鉴定结论提出合理质疑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这一机制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对鉴定机构的专业性与公正性提出更高要求,确保司法裁决经得起推敲。
2024 年 2 月 26 日晚,河北廊坊广阳发生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件。24 岁女幼师周某在下班回家途中,正与母亲视频通话时,突遭陌生男子谢某某持刀袭击,身中 13 刀后不幸身亡。案发后,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迅速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侦查过程中,谢某某出现行为异常、言语混乱等状况。警方遂聘请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其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最终结果显示,谢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且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随后被送至精神病医院监管治疗。
这一鉴定结果引发被害人家属强烈质疑。家属指出,谢某某挑选孤身瘦弱的周某下手,携带长刺刀作案,事后还进行洗澡换衣、清洗凶器等行为,这些举动与大众认知中精神病人失控作案特征不符。基于此,家属申请第二次精神鉴定,并期望通过法律途径,为受害者讨回公道。同时,家属也在积极寻求法律帮助,了解在犯罪嫌疑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情况下,是否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民事赔偿,以慰藉受害者的在天之灵。
(因案件尚在处理阶段,此处为假设裁判思路)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将严格审查精神鉴定报告。若认定第一次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维持谢某某无刑事责任能力结论,根据法律规定,谢某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将被强制医疗;若家属申请的重新鉴定推翻原结论,认定谢某某在案发时有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将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时综合考虑作案情节、主观恶性等因素。
在民事赔偿方面,若谢某某有个人财产,将优先用于赔偿受害者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鉴定结果维持无刑事责任能力,家属也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弥补经济损失与精神创伤。
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存在直接以鉴定结论判定刑事责任的倾向,但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属于专业性意见,需接受法院司法审查。本案中,谢某某虽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其作案时的目标选择、事后处理等行为表现,与鉴定结论存在矛盾。法院需审查鉴定过程中是否充分考虑这些行为细节,结合医学诊断与心理学分析,判断其在案发时是否真正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避免机械适用鉴定结论,确保罪责相适应。
当家属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时,如何确定重新鉴定的启动标准是关键。本案家属以谢某某作案行为特征为依据提出异议,具有一定合理性。根据法律规定,若质疑理由涉及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充分等实质性问题,公安机关或法院应启动重新鉴定。同时,为保证重新鉴定的公正性,可引入异地鉴定机构或专家辅助人制度,避免 “熟人鉴定” 弊端,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鉴定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重新鉴定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鉴定意见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