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层级化网络赌博犯罪的司法认定与治理

2025-06-11

 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六合彩”下注网站创建账号,坐庄接受投注,随后将账号密码分别提供给被告人管某某、刘某甫、刘某水、谢某某4人用于投注,赌资定期结算,由投注者通过线上支付平台转账给许某某。2023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合伙,并分出部分股份给陈某某,由陈某某负责与刘某水、谢某某结算“六合彩”赌资,陈某某从非法活动中获利10万元。


  2022年9月起,被告人管某某、刘某甫、刘某水、江某某、黄某某5人,先后收取下家上报的“六合彩”赌资,并将部分赌资自留坐庄,剩余赌资则上报给上家以获取返点。被告人温某某、巫某某、范某某、张某某、叶某、王某某、谢某某7人,则在收取参赌人员的“六合彩”赌资后,报给上家获取返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十三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以竞猜“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鉴于本案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十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三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不等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9000元至30000元。没收十三名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60万余元。


以下从犯罪构成要件和司法处理逻辑两方面,结合案件细节与法律规定展开分析:

一、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1. 犯罪主体

自然人主体:许某某、管某某等 13 名被告人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中许某某作为 “庄家”,陈某某参与合伙分成,管某某、刘某甫等作为 “赌资中转站”,均符合赌博罪的主体要件。

特殊身份:部分被告人(如陈某某)通过合伙、分股份等方式形成层级分工,但不影响共同犯罪的认定。

2. 犯罪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所有被告人均以营利为目的,明知 “六合彩” 投注属于非法赌博活动,仍主动参与坐庄、接受投注、赚取返点等行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故意。

营利目的的具体表现:

许某某通过创建账号、接受投注获利;

陈某某参与合伙分利,获利 10 万元;

管某某、刘某水等通过自留赌资坐庄或向上家报单获取返点。

3. 犯罪客体

侵犯的法益: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与公序良俗,冲击正常经济秩序。“六合彩” 属于非法赌博,其背后常伴随洗钱、诈骗等关联犯罪,本案虽未涉及,但已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与金融管理秩序。

4. 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模式:

庄家层级:许某某创建投注账号,发展管某某等 4 人为直接下线,并与陈某某合伙分利,形成 “庄家 — 一级代理” 的金字塔结构。

代理层级:管某某、刘某甫等 5 人作为中间代理,一方面自留赌资坐庄(兼具 “庄家” 与 “代理” 双重角色),另一方面将部分赌资上报上家获取返点;温某某等 7 人则仅作为底层代理,收取赌资后报给上家。

赌资流转:通过线上支付平台结算赌资,体现新型赌博犯罪的 “互联网化” 特征。

危害结果:涉案赌资巨大(违法所得 360 万余元),参与人员达 13 人,形成多层级犯罪网络,社会危害性显著。

二、司法处理逻辑与量刑分析

1. 罪名认定:赌博罪 vs. 开设赌场罪

关键区分:

赌博罪(《刑法》第 303 条第 1 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

开设赌场罪(《刑法》第 303 条第 2 款):设立赌博场所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如提供赌具、设定规则、组织客源等)。

本案定性:

法院认定为赌博罪,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许某某等人的行为核心是 “聚众接受投注”,而非建立固定赌博场所或提供专业赌具;

代理层级虽多,但属于 “多级分销赌资” 的模式,更符合 “聚众赌博” 中 “组织多人参与” 的特征,而非 “开设赌场” 中 “经营场所” 的要件。

2. 共同犯罪与责任划分

主从犯认定:

主犯:许某某作为庄家,创建账号、发展代理、统筹赌资结算,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陈某某参与合伙并负责部分赌资结算,作用仅次于许某某,亦为主犯。

从犯:管某某、刘某甫等代理人员,仅负责传递赌资、赚取返点,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 27 条从轻、减轻处罚)。

层级责任差异: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赌资流转中的层级高低(如是否直接与庄家对接)、获利多少(如陈某某获利 10 万元 vs. 底层代理获利数千元)、参与时间长短(许某某参与 2 年 vs. 部分代理参与不足 1 年),区分量刑档次,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

3. 量刑情节与司法考量

法定从轻情节:

自首与坦白:部分被告人主动投案或如实供述,依据《刑法》第 67 条从轻处罚(如缩短刑期或降低罚金)。

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从宽处理,本案中体现为适用缓刑。

退赃退赔:13 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360 万余元,法院依据《刑法》第 64 条予以没收,并作为量刑考量因素(如减少基准刑 10%-30%)。

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认定被告人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 13 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这与赌博罪中 “非暴力犯罪、积极退赃” 的情节相符,但实践中若涉及巨额赌资或组织未成年人赌博,可能不予缓刑。

三、法律适用争议与类案参考

1. 线上赌博的法律定性争议

本案中,赌资通过 “线上支付平台” 流转,投注行为可能涉及互联网平台。若许某某等人利用自建网站或 APP 组织投注,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参考《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本案未提及网站性质(如是否为正规六合彩官网还是非法私服),法院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认定为赌博罪。

2. 赌资计算标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赌资包括投注金额与违法所得。本案中 “违法所得 360 万余元” 可能仅指被告人获利金额,而非实际投注总额(后者通常远高于前者)。若投注总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 “聚众赌博” 标准(如组织 3 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 5000 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 5 万元以上),则可定罪。

3. 关联犯罪的牵连问题

若被告人在赌博过程中涉及洗钱(如将赌资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诈骗(如虚构中奖信息诱骗投注),可能构成数罪并罚。但本案未提及此类情节,法院仅以赌博罪单一罪名处理。

四、社会警示与治理启示

对 “六合彩” 赌博的危害性认知:

“六合彩” 本质是利用概率游戏敛财的非法活动,庄家通过 “返点” 机制吸引代理层层分销,最终损害的是底层参赌人员的财产权益,易引发家庭破裂、债务纠纷等社会问题。

代理人员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管某某等代理人员误以为 “仅传递赌资不坐庄就不违法”,实则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资流转,即可能构成赌博罪共犯。司法实践中,“赚取返点”“发展下线” 均被视为 “营利目的” 的客观表现。

技术防控与普法宣传:

金融机构需加强对异常资金流水的监测(如高频次、分散转入集中转出的账户),及时拦截赌资流转;

社区、村镇应针对老年人、低收入群体开展反诈宣传,揭露 “六合彩必中秘籍”“代理躺赚” 等话术的欺骗性,从源头减少犯罪土壤。

结论

本案是典型的 “层级化、网络化” 赌博犯罪,法院通过精准区分主从犯、综合考量量刑情节,既体现了对赌博犯罪的严厉打击,也贯彻了 “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其裁判逻辑提示:线上赌博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参与赌资组织、流转的行为均可能触犯刑法;同时,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对量刑具有实质性影响。此案亦为社会公众敲响警钟:远离赌博,拒绝成为非法产业链的一环,才是对自身权益最根本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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