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人的担保时效即保证期间,具体时长依据担保方式及是否有约定等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般保证:
若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若双方有约定,且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即保证期间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不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按照约定执行。
连带责任保证: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在该期间请求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有约定的情况下,同样以合法有效的约定为准。
其他情况:
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对于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债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担保物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另外,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中止、中断或延长。一般保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连带责任保证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一、担保人的担保时效多久
担保人的担保时效,即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具体如下:
1.当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这意味着,一旦确定了保证期间,该期间将固定不变,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4.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否则视为没有约定。
二、连带责任担保最长期限
连带责任担保的最长期限同样受到《民法典》的约束。
1.与一般保证相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也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且同样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当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一规定确保了保证责任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3.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该约定将被视为无效,保证期间将按照法律规定确定。
因此,在进行连带责任担保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并确保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