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萍乡某建设公司与萍乡某轮胎店经营者陈某签署一份欠条,载明:“今在萍乡某轮胎店购买轮胎,欠人民币361670元整。本欠条约定于2024年12月31日内付清。”萍乡某建设公司在欠款人处盖章,该公司员工彭某、肖某、曾某、张某四人从上至下依次在非欠款人处签名,其中只有张某姓名前备注了“担保人”三个字,其他三人均未备注。 后萍乡某建设公司仅归还欠款6万元,剩余货款一直拖欠。萍乡某轮胎公司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将萍乡某建设公司及签字的四名员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萍乡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员工彭某、肖某、曾某、张某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解读:在这起由萍乡某轮胎店与萍乡某建设公司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里,涉及买卖合同的履行、担保责任的认定等多个关键法律问题。律师在这类案件中能发挥多方面的重要作用,助力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件核心法律问题剖析
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与违约责任:从案件事实来看,萍乡某建设公司与萍乡某轮胎店之间形成了明确的买卖合同关系。萍乡某轮胎店依照约定履行了供应轮胎的义务,而萍乡某建设公司未按欠条所载明的内容支付全部货款,这一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此案中,萍乡某建设公司仅归还了 6 万元欠款,剩余款项一直拖欠,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
担保责任的界定:对于在欠条上签字的彭某、肖某、曾某、张某四人,担保责任的认定较为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在欠条上仅张某一人签名前注明 “担保人”,其他人仅签字、未表明担保人身份或明确表明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因此,从法律层面初步判断,彭某、肖某、曾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而对于张某,由于欠条上未载明担保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这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张某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律师为萍乡某轮胎店提供的服务
证据收集与整理:律师会协助萍乡某轮胎店全面梳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首要的是欠条,这是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还款约定的关键证据,需确保欠条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收集轮胎店向建设公司交付轮胎的送货单、双方沟通还款事宜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用以进一步佐证轮胎店已履行供货义务以及多次催收货款的事实。这些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为后续的诉讼或协商奠定坚实基础。
制定诉讼策略:基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深入分析,律师为轮胎店制定详细的诉讼策略。明确诉讼请求,除了要求萍乡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301670 元(361670 元 - 60000 元)外,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合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将具体的计算方式和金额清晰地呈现在诉讼请求中。针对建设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如产品质量问题、交货延迟等,提前准备好反驳证据和法律依据。在诉讼过程中,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突出己方证据优势,弱化对方不利证据影响,争取法官对己方主张的认可。
参与诉讼程序: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律师全程代表轮胎店参与。在立案阶段,准确填写起诉状,将案件事实、诉讼请求、法律依据等内容清晰阐述,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确保立案顺利进行。庭审过程中,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能力,进行有力的举证、质证。在举证环节,有序展示收集的各类证据,向法官清晰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目的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在质证环节,对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指出证据存在的瑕疵、漏洞或与本案无关之处。同时,围绕案件焦点问题展开辩论,从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多角度论证轮胎店主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据理力争维护轮胎店的合法权益。
尝试调解与协商:诉讼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律师也会积极尝试通过调解或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与建设公司及其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分析案件利弊,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对于建设公司而言,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节省诉讼成本、避免商业信誉受损;对于轮胎店来说,能够更快地实现债权,减少时间和精力的消耗。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谈判技巧,努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达成调解协议,律师会仔细审查协议条款,确保协议内容明确、具体,符合轮胎店的利益,且具有可执行性。
三、律师为彭某、肖某、曾某提供的服务
法律风险评估:律师首先对彭某、肖某、曾某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详细向三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他们在欠条上签字但未注明担保人身份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分析案件走向,预测轮胎店可能采取的诉讼策略以及建设公司的应对方式,让三人对自身所处的法律处境有清晰的认识,缓解其对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担忧。
证据收集与准备:协助三人收集能够证明自己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证据。例如,收集在公司工作的职责范围证明,以表明签字行为并非出于担保的意思表示;寻找与公司内部沟通关于签字事宜的记录,若有相关邮件、聊天记录等,可证明签字的背景和目的并非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对于轮胎店可能提交的对三人不利的证据,提前准备好反驳证据和解释理由,在诉讼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代理参与诉讼: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律师代表彭某、肖某、曾某参与诉讼。在庭审中,依据法律规定和收集的证据,明确向法庭阐述三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观点。对轮胎店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进行质证,指出其要求三人承担担保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从签字行为的性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展开辩论,争取法庭支持三人的主张,判决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四、律师为张某提供的服务
明确担保责任范围:律师向张某详细解释其作为一般保证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告知张某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以及如何正确行使该权利,使其清楚了解自身在法律框架下的权利和义务。
制定诉讼策略:基于张某的一般保证人身份,律师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一方面,关注主合同纠纷(即轮胎店与建设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进展,确保在主合同纠纷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张某的保证责任不被过早判定。另一方面,收集建设公司的财产线索和经营状况等信息,以便在必要时向法庭说明建设公司有能力履行债务,从而减轻张某可能承担的保证责任。同时,对于轮胎店可能提出的关于张某保证责任的主张,提前准备好反驳意见和法律依据。
参与诉讼与协商:在诉讼中,律师代表张某积极参与庭审。在举证、质证环节,针对轮胎店和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对张某有利的质证意见。在辩论环节,强调张某的一般保证身份以及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争取法庭在判决中准确认定张某的保证责任。此外,律师也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适当的时候尝试与轮胎店进行协商,寻求在合理范围内解决纠纷的方案,避免张某承担不必要的过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