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买房签字” 被移花接木成担保,法院如何认定 “被伪造的保证责任”?

2025-07-21

2024年3月,小天(化名)刚满18周岁。某天,其父亲大强(化名)打电话与小天说要为其购买房产,需小天本人签字,小天按指示前往大强指定的办公室,随后大强拿出一张没有任何文字的白纸,要求小天在白纸的右下角签上名字和身份证号。小天签字后纸被大强收走,一直过了两个星期都未再收到任何买房的消息。  同年4月,小天在微信上将此事告诉了其母亲钟女士。  据了解,小天的父母已离婚,小天跟随爸爸大强。因大强长期在外做生意,小天随爷爷奶奶生活,钟女士也常上门关心,与小天保持密切的关系和联系。  当日,钟女士便电话联系大强询问该情况,大强支支吾吾,一开始并未直接回答。  然而,2025年1月,法院的一纸传票被送到小天手中,随传票送达的还有一份借条,借条上写明“因本人资金周转需人民币拾万元资金不足,向出借人借款到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陆个月……借款日期:2024年3月18日”。该借条左下角借款人签的是大强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并按有手印,而小天的签名和身份证则明晃晃的出现在担保人那一栏。  小天大吃一惊,将此消息立刻告知钟女士,双方无奈接受事实,做好应诉准备。  开庭之日,小天在钟女士的陪同下到庭参加庭审,其父亲大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称与大强是朋友关系,大强因资金周转需向自己借款10万元,并向自己写了一张借条,当庭提供了大强出具的借条和自己转账10万元的证据。小天方面则辩称对借条毫不知情,其根本不认识原告,也没有和原告见过面讲过话,更没有为父亲向原告借款当过担保人。该借条是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套写伪造的“担保人”,且在借条上可以明显看出借条的标题、内容、落款时间、借款人、担保人三个字都是同一个人书写,是将“担保人”和自己的签名拼在一起,不能代表本人。同时提供了其与母亲钟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钟女士与其父亲大强的电话通话录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出示的证据可以确认其与大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关于小天是否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问题,法院也依法予以认定。  首先,从庭审陈述可以了解,原告并未直接与小天沟通案涉借款的事宜,小天也未向原告明确表示过愿意为案涉借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意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天愿意为案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其次,从小天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通话录音,可以确认小天陈述的签字原因和其父亲大强陈述的签字原因一致,由此可知,小天在空白纸张右下角签署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的原因,是以为其父亲为其购买房屋,并非是为其父亲的借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再次,从借条的形式上看,小天仅签署了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未在借条上按手印,小天签名前的“担保人”字样也并非其所书写,而是他人字迹,可以初步推断小天对其需要对案涉借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不知情。


北京律师事务所解读:本案核心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小天的 “担保行为” 是否成立,即小天在空白纸上的签字能否被认定为 “自愿为父亲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结合《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可从以下角度拆解:

1. 保证合同的成立需以 “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 为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且保证合同的成立必须体现担保人的真实意愿—— 即担保人需明确知晓担保的内容(如借款金额、担保责任范围等),并自愿作出 “为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小天的签字行为存在三个关键瑕疵,导致 “担保意思表示” 不成立:


  • 签字时对 “担保” 不知情:小天是在父亲大强 “为其买房需签字” 的欺骗下,在空白纸上签字,主观上完全没有 “为借款担保” 的认知,更无担保的意愿;

  • “担保人” 字样非小天所写:借条上的 “担保人” 三字是他人事后添加,并非小天书写,且借条内容、借款人信息、“担保人” 字样均为同一人书写,存在明显拼接伪造痕迹,无法证明小天认可 “担保人” 身份;

  • 出借人未核实小天的担保意愿:原告(出借人)从未与小天沟通担保事宜,也未举证证明小天曾明确表示愿意担保,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如核实担保人身份、确认担保意愿)。

2. 被欺诈签订的 “担保” 可主张无效或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大强以 “买房签字” 为由欺骗小天在空白纸上签字,事后擅自将签字用于伪造担保,属于典型的 “欺诈行为”。小天作为受欺诈方,有权主张该 “担保行为” 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或申请法院撤销该担保。

3. 原告的举证责任未完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小天承担担保责任,需举证证明:


  • 小天与原告之间存在保证合同(如书面约定、小天明确的担保意思表示);

  • 小天知晓并同意为案涉 10 万元借款担保。


但本案中,原告仅能提供 “有小天签字的借条”,却无法证明小天签字时知晓担保内容、自愿担保,且借条存在明显伪造痕迹(内容与签字非同一人书写、无小天手印、小天与原告无任何沟通)。因此,原告的举证未达到 “高度盖然性” 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律师能为小天提供的具体服务

一、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明确维权核心策略

  1. 锁定争议焦点:律师会将核心策略聚焦于 “小天无担保真实意思表示”,围绕 “签字时被欺诈”“借条系伪造”“原告未尽审查义务” 三个维度构建辩护逻辑;

  2. 预判原告可能的抗辩:如原告主张 “签字即视为认可担保”,律师会依据《民法典》关于 “意思表示真实” 的强制性规定反驳,强调 “空白签字≠担保同意”,尤其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能仅凭签字推定担保成立;

  3. 结合类似判例:参考司法实践中 “空白纸张签字被用于担保” 的裁判规则(如法院通常以 “无真实担保意思” 认定担保无效),增强辩护说服力。

二、证据收集、固定与补强

  1. 强化现有证据的证明力

    • 小天与母亲钟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小天在签字后两周内对 “买房” 无消息的疑惑,以及后续发现被用作担保的震惊,间接佐证签字时的真实意图;

    • 钟女士与大强的电话通话录音:证明大强对 “空白签字用途” 的支支吾吾,与小天陈述的 “被欺骗” 相互印证;

    • 借条原件的形式瑕疵:通过专业分析(如笔迹鉴定申请),明确 “借条内容、‘担保人’字样与小天签字非同一人书写”“存在拼接痕迹”,从物理层面证明借条系伪造。

  2. 补充关键证据

    • 申请法院调取原告与大强的关系证据(如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 小天的身份信息、年龄证明(刚满 18 岁,社会经验不足,更易被欺骗);

    • 小天与原告无交集的证据(如社交记录、行踪证明),佐证 “从未见过原告、未沟通担保” 的事实。

三、庭审代理与辩论,直击担保不成立的核心

  1. 庭审前准备

    • 协助小天梳理庭审陈述要点(如签字的时间、地点、过程,被父亲告知的 “签字用途”,发现被伪造后的反应等),确保陈述逻辑清晰、前后一致;

    • 制定质证方案:针对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重点质证 “借条与小天担保意愿的关联性”,指出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大强借款,与小天无关。

  2. 庭审中辩论重点

    • 强调 “意思表示真实是担保成立的前提”:小天在空白纸上签字是基于 “买房” 的错误认知,而非为借款担保,且对借条内容完全不知情,不符合保证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

    • 指出原告的过错:作为出借人,在涉及担保时未与担保人本人核实意愿,仅凭大强提供的 “带签字的借条” 即放款,未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自身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风险;

    • 结合借条形式瑕疵:主张 “担保人” 字样系事后添加,小天的签字与担保内容无关联,借条存在伪造嫌疑,不能作为认定担保成立的依据。

四、申请笔迹鉴定与法律程序推进

  1. 申请笔迹鉴定:若原告对 “借条系伪造” 提出异议,律师可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明确 “借条内容、‘担保人’字样与小天签字是否为同一人书写”“签字与其他内容的形成时间是否一致”,以科学结论证明借条系拼接伪造;

  2. 推动法院依法认定:若鉴定结论显示借条存在伪造,律师会据此主张原告与大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进一步强化 “小天担保无效” 的结论,促使法院判决小天不承担担保责任。

五、后续执行与风险防范

  1. 若胜诉:律师会协助小天领取生效判决书,明确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避免后续被强制执行;

  2. 若原告上诉:律师会代理小天参与二审,围绕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继续强化 “担保不成立” 的主张,维护一审判决结果;

  3. 风险提示:提醒小天后续对 “空白签字” 保持警惕,任何情况下不随意在空白纸张上签署姓名和身份证号,如需签字务必核实文件内容,必要时咨询律师。

总结

本案中,律师的核心作用是通过法律逻辑构建、证据强化、庭审辩论,证明小天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字,且无真实担保意思表示,最终帮助小天摆脱不当担保责任。同时,通过此案警示:民事行为中 “意思表示真实” 是核心,仅凭签字不足以认定法律行为成立,尤其在存在欺诈、伪造的情况下,法律会优先保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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