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房东张某某将房屋二楼租给李某某,四楼租给王某某。同年8月1日清晨6时30分,王某某停放在一楼大厅充电的电动车突发火灾,火苗蔓延至二楼,导致正在熟睡的李某某被烧伤。
消防部门赶赴现场后,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李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近9000元,因与王某某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某将电动车放在楼栋大厅夜间充电,且处于夏季高温无人值守环境,违反安全用电规范,增加火灾风险;同时,起火部位为其电动车充电器,说明其未对充电设备尽到检查维护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房东张某某因安全管理存在疏漏,应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作为受害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被告王某某对此次火灾给原告身体造成的损害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原告可向其他责任人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核,认定李某某因本案火灾事故所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后,最终判决王某某赔偿李某某因烧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4287.16元。
北京律师事务所解读
本案是一起因电动车违规充电引发火灾导致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核心在于各方过错的认定及责任划分,主要涉及《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1. 王某某(电动车所有人)的责任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 1165 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某的过错体现在:
2. 房东张某某的责任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 1198 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房东作为房屋出租人及公共场所(楼栋大厅)的管理者,对租赁区域的安全负有基本管理义务:
3. 李某某(受害者)无责的依据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以 “行为人存在过错” 为前提。李某某作为二楼租户,对火灾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未实施任何引发火灾的行为),其损害完全由王某某和房东的过错导致,故无需承担责任,有权主张全部合理损失的赔偿。
律师能为当事人做什么一、针对受害者李某某
二、针对王某某(侵权人)
三、针对房东张某某
综上,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是:通过法律分析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协助固定证据,制定合理的索赔或抗辩策略,推动纠纷高效解决(协商或诉讼),最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受害者获赔、侵权人责任合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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