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杨某系弋江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某日下午放学后,姜某在学校内的花坛中看见一把废弃雨伞,便捡起来踢着玩。放学经过此处的杨某表示也想玩,姜某就将雨伞交给杨某。杨某在踢雨伞时,不慎将雨伞踢飞戳到姜某右眼,导致姜某右眼受伤。经鉴定,姜某眼部构成九级伤残。姜某索赔未果,遂将杨某、杨某的母亲刘某、弋江区某小学、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
被告杨某及其母亲刘某辩称,姜某受伤系共同游戏所致,杨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无责任。学校没有及时清理废弃雨伞,管理存在疏漏,学校应担责。
被告弋江区某小学辩称,学校建立并落实了安全管理制度,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对姜某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担责,即使担责,学校也已购买校(园)方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姜某与杨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当在主观上对自己踢雨伞行为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解能力,故姜某与杨某均具有过错,均应当对姜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杨某为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杨某的母亲刘某承担。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对遗留在校内的具有安全隐患的废旧雨伞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对该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九级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鉴定费,共计24万余元。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本案核心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玩耍引发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核心焦点在于各方过错的认定及责任划分,主要涉及《民法典》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责任、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相关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1. 杨某(侵权人)及其监护人的责任依据根据《民法典》第 1188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某作为六年级学生(通常 11-12 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踢雨伞时不慎致姜某受伤,虽无故意,但存在过失:
2. 姜某(受害人)的过错与责任减轻根据《民法典》第 1173 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姜某的过错体现在:
3. 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认定根据《民法典》第 1200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的过错在于:
4. 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若学校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需在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姜某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可直接主张其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避免学校无力赔偿的风险。
律师能为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具体服务一、针对姜某(受害人)明确索赔主体与责任比例
证据收集与损失核算
指导收集核心证据:事发经过的证人证言(同学、老师)、学校监控录像(若有)、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报告(九级伤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证明其管理疏漏)等;
依法核算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实际支出)、伤残赔偿金(按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年 ×20%,九级伤残对应 20% 系数)、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九级伤残通常 5000-10000 元)、交通费等,确保总额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策略制定与代理
起草起诉状,清晰陈述事实及法律依据,明确各被告的责任范围;
庭审中重点论证:杨某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学校未清理隐患及监管不力的过错、姜某过错程度较低(未成年人认知有限),争取法院认定较高比例的赔偿;
针对保险公司,主张其在校方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姜某赔付,简化理赔流程。
二、针对杨某及其监护人(刘某)抗辩策略与责任减轻
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
三、针对弋江区某小学责任抗辩与过错厘清
保险理赔衔接
四、针对某保险公司明确保险责任范围
参与诉讼协调
大型律师事务所总结本案中,律师的核心作用是通过法律分析厘清各方过错,协助固定证据,制定针对性的索赔或抗辩策略,最终推动责任合理划分与损失足额赔偿。对于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律师还需兼顾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与 “过错责任对等” 原则,确保裁判结果既合法又符合情理,同时引导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家长履行监护职责,从源头预防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