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律师事务所踢废弃雨伞致同学九级伤残,谁来担责?

2025-07-21

姜某与杨某系弋江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某日下午放学后,姜某在学校内的花坛中看见一把废弃雨伞,便捡起来踢着玩。放学经过此处的杨某表示也想玩,姜某就将雨伞交给杨某。杨某在踢雨伞时,不慎将雨伞踢飞戳到姜某右眼,导致姜某右眼受伤。经鉴定,姜某眼部构成九级伤残。姜某索赔未果,遂将杨某、杨某的母亲刘某、弋江区某小学、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 

 被告杨某及其母亲刘某辩称,姜某受伤系共同游戏所致,杨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无责任。学校没有及时清理废弃雨伞,管理存在疏漏,学校应担责。 

 被告弋江区某小学辩称,学校建立并落实了安全管理制度,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对姜某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担责,即使担责,学校也已购买校(园)方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姜某与杨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当在主观上对自己踢雨伞行为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解能力,故姜某与杨某均具有过错,均应当对姜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杨某为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杨某的母亲刘某承担。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对遗留在校内的具有安全隐患的废旧雨伞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对该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九级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鉴定费,共计24万余元。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本案核心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玩耍引发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核心焦点在于各方过错的认定及责任划分,主要涉及《民法典》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责任、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相关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1. 杨某(侵权人)及其监护人的责任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 1188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某作为六年级学生(通常 11-12 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踢雨伞时不慎致姜某受伤,虽无故意,但存在过失:

  • 杨某应当对 “踢雨伞可能导致物品飞散伤人” 具有基本认知(如雨伞有坚硬部件、踢飞后可能失控),但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存在过错;

  • 杨某的监护人(母亲刘某)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不能以 “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为由免责,仅可基于过错程度主张责任比例调整。

2. 姜某(受害人)的过错与责任减轻
根据《民法典》第 1173 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姜某的过错体现在:

  • 其首先捡起废弃雨伞并 “踢着玩”,主动引发危险行为;

  • 明知雨伞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废弃物品、有坚硬骨架),仍将雨伞交给杨某共同玩耍,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间接促成作用。
    因此,法院会基于姜某的过错,适当减轻杨某及其他责任方的赔偿比例。

3. 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1200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的过错在于:

  • 对校园内的安全隐患(废弃雨伞)未及时清理,未能履行 “校园环境安全管理义务”;

  • 放学后仍有学生在校内活动,学校对学生的活动安全仍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如及时制止危险玩耍行为),但本案中学校未及时干预,存在管理疏漏。
    因此,学校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 20%-30%)。

4. 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若学校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需在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姜某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可直接主张其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避免学校无力赔偿的风险。
律师能为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具体服务一、针对姜某(受害人)
  1. 明确索赔主体与责任比例
    • 协助确定适格被告:杨某及其监护人(直接侵权责任)、学校(管理失职责任)、保险公司(校方责任险承保方),确保责任主体无遗漏;

    • 结合案情分析各方过错程度(如杨某的直接过失、姜某的自担风险、学校的管理疏漏),初步预判责任划分比例(如杨某方 40%、学校 30%、姜某自担 30%),为索赔金额提供依据。

  2. 证据收集与损失核算
    • 指导收集核心证据:事发经过的证人证言(同学、老师)、学校监控录像(若有)、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报告(九级伤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证明其管理疏漏)等;

    • 依法核算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实际支出)、伤残赔偿金(按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年 ×20%,九级伤残对应 20% 系数)、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九级伤残通常 5000-10000 元)、交通费等,确保总额符合法律规定。

  3. 诉讼策略制定与代理
    • 起草起诉状,清晰陈述事实及法律依据,明确各被告的责任范围;

    • 庭审中重点论证:杨某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学校未清理隐患及监管不力的过错、姜某过错程度较低(未成年人认知有限),争取法院认定较高比例的赔偿;

    • 针对保险公司,主张其在校方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姜某赔付,简化理赔流程。

二、针对杨某及其监护人(刘某)
  1. 抗辩策略与责任减轻
    • 分析姜某的过错:强调姜某是危险行为的发起者(捡雨伞、踢玩并交予杨某),其对损害发生的过错更大,主张适用过失相抵,降低杨某方的责任比例(如从 40% 降至 30%);

    • 弱化杨某的过失:结合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主张其对 “踢雨伞致伤” 的后果预见不足,不存在重大过失,仅承担次要责任。

  2. 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
    • 收集证据证明姜某主动发起玩耍(如同学证言)、学校未及时清理雨伞(佐证学校责任);

    • 庭审中反驳姜某方过高的索赔金额(如对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或主张精神抚慰金过高),争取合理核减。

三、针对弋江区某小学
  1. 责任抗辩与过错厘清
    • 审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提供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日常校园巡查记录、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记录(如禁止玩耍危险物品),主张已履行基本义务,降低过错比例;

    • 强调损害发生在放学后:主张放学后学校对学生的监管责任减弱,且废弃雨伞的清理存在一定滞后性,并非直接导致损害的主要原因。

  2. 保险理赔衔接
    • 协助学校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校方责任险保单、责任认定材料,推动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直接赔付,减少学校自身支出。

四、针对某保险公司
  1. 明确保险责任范围
    • 依据校方责任险合同,界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仅承担学校应负的赔偿责任),核对保险限额及免赔条款;

    • 协助保险公司审核姜某的损失清单,剔除不属于保险赔付的项目(如与学校责任无关的部分)。

  2. 参与诉讼协调
    • 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在学校责任比例内承担赔付责任,推动各方达成调解,缩短理赔周期。

大型律师事务所总结
本案中,律师的核心作用是通过法律分析厘清各方过错,协助固定证据,制定针对性的索赔或抗辩策略,最终推动责任合理划分与损失足额赔偿。对于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律师还需兼顾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与 “过错责任对等” 原则,确保裁判结果既合法又符合情理,同时引导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家长履行监护职责,从源头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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