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信律所张玉兰律师卖淫罪刑事辩护

2025-07-30

被告人郑某某,女,汉族,高用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4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玉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郑在本市丰台区育芳园东里颐心康足道店内,组织李某某、贺某某、芦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 被告人郑某某2024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樊家村派出所民警抓获。

二、案件程序进展

强制措施


1. 2024 年 11 月 1 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2. 2024 年 12 月 6 日经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3.

侦查与移送起诉

4.

1. 案件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认定郑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

2. 2025 年 2 月 6 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3. 检察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完成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全部案卷材料等法定程序。

三、涉嫌犯罪事实

· 时间2024 年 8 月至 10 月期间;

·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育芳园东里“颐心康足道店” 内;

· 行为:组织李某某、贺某某、芦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

· 到案情况2024 年 10 月 31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樊家村派出所民警抓获。

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可能作出以下处理:

1. 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2. 若证据不足或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如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等)。

组织卖淫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构成该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具体量刑需结合组织人数、持续时间、获利情况等情节综合判断。

郑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的案件中,代理律师(辩护人)的核心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具体可开展以下工作,贯穿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

一、审查起诉阶段(当前阶段)的核心工作

全面阅卷,掌握案情

1. 查阅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梳理案件细节,明确指控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矛盾或瑕疵(如证据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晰等)。

2. 重点核实“组织卖淫” 的关键要素:如郑某某是否对卖淫人员有管理、控制行为(如安排工作、收取费用、制定规则等),是否存在招募、纠集等组织行为,涉案人数、时间、获利等情节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


会见被告人,沟通案情

1. 郑某某会见,核实案卷中的供述是否与其真实意思一致,听取其对指控事实的辩解(如是否存在被胁迫、误解,或实际仅为普通工作人员而非组织者等)。

2. 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如申请回避、对证据发表意见等),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如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帮助其理解自身处境。

2.

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

1. 根据阅卷和会见情况,若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可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存疑不起诉)或调整指控内容(如是否构成更轻的罪名,如协助组织卖淫罪)。

2. 协助郑某某与检察院沟通“认罪认罚从宽” 事宜,若其自愿认罪,可协商量刑建议,争取更有利的刑罚预期。

调查取证(必要时)

1. 若发现有利于郑某某的证据(如证明其未参与组织行为的证人、其被胁迫的证据等),可依法调查收集,或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二、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律师的工作

出庭辩护

1. 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指出证据漏洞或不合理之处(如证人证言矛盾、物证关联性不足等)。

2. 发表辩护意见,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如罪名应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而非 “组织卖淫罪”)或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如自首、坦白、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等)。

维护被告人诉讼权利

1. 确保郑某某在庭审中依法行使陈述、质证、辩论等权利,若出现程序违法(如非法证据未排除),可提出异议并要求纠正。

争取有利判决

1. 结合案件情节,与法官沟通量刑建议,争取从轻处罚(如降低刑期、适用缓刑等,需符合法律规定)。

三、其他重要工作

· 法律解答与心理疏导:向郑某某及其家属解释案件进展、法律程序和可能的结果,缓解其焦虑情绪。

· 与办案机关沟通:及时了解案件动态,就强制措施(如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证据认定等问题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沟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总之,代理律师的核心目标是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辩护工作,确保案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维护郑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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