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养老公寓爆雷案重审,揭开 28 亿集资背后的监管困局

2025-08-11

2019年11月,因辖区内夕阳红养老公寓非法集资爆雷,案涉28亿之巨,卢雅琴等三人被追刑责。相关专家指出,近年养老公寓爆雷事件频发,刑事追责民政局干部却较为少见。

在持续一整天的重审中,原雁峰区民政局长卢雅琴自辩有错无罪,辩称夕阳红集资行为不是在其任职期间启动,亦不是在其任职期间爆雷。

案发时,卢雅琴已是雁峰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庭审中她还称,夕阳红公寓非法集资长达十余年,有大量公职人员及其家属参与并获得高额回报,同时,在公寓实控人李新辉的渗透下,她作为民政局长,处在被长期构成的关系网架空状态。

公诉人则认为,雁峰区民政局作为夕阳红公寓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其对夕阳红公寓的非法集资风险调查意见直接影响到了政府金融办、打非办等机关单位的后续决策,是非常关键和基础的调查及参考,三人的组织行为包含了发生危害后果的高度风险,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重审法庭给予了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当日下午4时55分,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衡阳中院判决认定,自2005年创办时起至2019年11月爆雷,李新辉伙同其妻全君等人以夕阳红公寓的名义,通过召开推介会,在菜场、超市、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传单宣传等方式,以老年人群体为主要目标,用到夕阳红公寓养老、投资等为幌,并诱以高利或高额回报,吸引公众签订“入住合同”,收取“入而雁峰区民政局成为风暴之眼,包括曾任局长卢雅琴在内的4人被追刑责。2015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任雁峰区民政局局长的卢雅琴被留置,时任雁峰区民政局主管福慈股的副局长李湘蓉、时任雁峰区民政局民间组织服务中心(2019年由民间组织管理局更名)主任王润生也被留置。期间,雁峰区民政局福慈股(后为养老股)股长邓桂兰先被留置,后以玩忽职守罪被判三缓三。

蒸湘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称,雁峰区民政局是夕阳红公寓的行业主管部门,卢雅琴、李湘蓉、王润生明知夕阳红公寓存在非法集资行为,不依法正确履行行业主管及自身职责,在雁峰区政府及区处非办等部门多次要求雁峰区民政局对夕阳红公寓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处置的情况下,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徇私舞弊,对夕阳红公寓的非法集资行为不予定性、处置、上报,致使李新辉等人持续以夕阳红公寓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经鉴定,2015年11月至2019年11月,夕阳红公寓非法集资15.38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85亿余元。

原一审法院认定三人因滥用职权罪均判处5年有期徒刑,李湘蓉还被认定受贿71万元,构成受贿罪,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

三人不服上诉,衡阳中院随后发回蒸湘区法院重新审理。

“不予定性、处置、上报”之控

8月1日上午8点45分,李湘蓉、卢雅琴和王润生被逐一带上法庭。李湘蓉批着头发、戴着眼镜,卢雅琴只简单扎着马尾,王润生白发丛生。

卢雅琴在雁峰区民政局工作三年多,此前在街道和区计生局工作。李湘蓉和王润生则属于“老民政”。李湘蓉1989年参加工作,2006年3月任雁峰区民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09年1月任雁峰区民政局二级主任科员。王润生1986年参加工作,2009年7月任民间组织管理局(后改名为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局长,后一直负责这块工作。


这起衡阳夕阳红养老公寓非法集资案及后续对民政系统干部的刑事追责,不仅暴露了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严峻性,更凸显了监管责任界定与司法追责的复杂性。结合案件细节,可从法律争议、监管漏洞与社会启示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争议焦点:滥用职权罪的 “行为与后果” 如何界定?

卢雅琴等人被指控 “滥用职权”,核心争议在于监管行为与非法集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也是庭审中控辩双方的核心对抗点:


  • 辩方主张:卢雅琴辩称非法集资非其任职期间启动(2005 年起),爆雷也在其调任后(2019 年 11 月),且自己被实控人李新辉构建的 “关系网架空”,难以履行监管职责。这一辩护试图切断 “任职期间的监管行为” 与 “15.38 亿非法集资及 1.85 亿损失” 的直接关联,强调责任的时间边界与履职客观障碍。

  • 公诉方观点:雁峰区民政局作为夕阳红公寓的 “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其对非法集资风险的调查意见直接影响金融办、打非办等部门的后续决策。卢雅琴等人在政府多次要求调查的情况下,“不予定性、处置、上报”,属于 “不依法履行职责”,这种不作为放任了非法集资的持续,与后续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从刑法对 “滥用职权罪” 的规定来看,该罪的成立需满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关键不在于 “谁启动了非法集资”,而在于监管者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未尽到法定监管义务,且该失职行为是否实质性推动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公诉方的逻辑正是基于此 —— 民政局的 “调查与上报” 是阻断非法集资的重要环节,不作为即放任风险扩大。

二、案件折射的监管漏洞: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为何难遏制?

夕阳红公寓能非法集资十余年、涉案 28 亿,背后是多重监管漏洞的叠加,而民政部门的监管缺位是其中关键一环:


  1. 行业监管与金融监管的 “模糊地带”:
    养老公寓的登记、运营由民政部门监管,而非法集资属于金融监管范畴。实践中,两类监管往往存在 “衔接断层”—— 民政部门可能因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对 “以养老为名、行集资之实” 的行为识别不足;金融部门又可能因不掌握养老机构的运营细节,难以及时介入。本案中,民政局作为 “行业主管” 的调查意见本应成为跨部门联动的关键,但 “不予定性、上报” 直接切断了这一联动机制。

  2. “关系网” 渗透与监管失效:
    卢雅琴提到 “大量公职人员及其家属参与并获得高额回报”“被关系网架空”,揭示了非法集资者通过利益输送腐蚀监管体系的典型手法。当监管者自身或其关联人成为非法集资的 “受益者”,监管自然沦为形式,甚至成为违法行为的 “保护伞”。这也解释了为何该案中非法集资能持续十余年而未被有效遏制。

  3. 养老领域的 “监管特殊性”:
    老年人群体风险防范意识较弱,对 “养老保障” 的需求迫切,容易被 “高额回报 + 养老服务” 的噱头吸引。而部分养老机构正是利用这一点,以 “入住保证金”“预付费” 等名义变相集资,其行为隐蔽性强,监管难度远高于普通非法集资。民政部门作为直接面对养老机构的监管者,本应承担起 “风险预警” 的首要责任,但其失职无疑放大了这种风险。

三、社会启示:刑事追责的 “破冰” 意义与制度完善方向

该案中对民政干部的刑事追责 “较为少见”,其意义不仅在于个案的公正处理,更对公职人员监管责任、养老领域治理具有多重启示:


  1. 强化 “监管无空白” 的责任意识:
    过去,对行政机关的追责多停留在行政处分层面,刑事追责较少,部分公职人员存在 “监管失职无非丢官,不会坐牢” 的侥幸心理。本案中,即使非直接参与非法集资,仅因 “监管不作为” 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原一审均判 5 年),这向所有公职人员释放了 “权力即责任,失职必追责” 的强烈信号。

  2. 堵住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制度漏洞:

    • 需建立 “民政 + 金融 + 公安” 的跨部门联动机制,明确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 “非法集资苗头” 的强制报告义务,避免因 “职责不清” 导致推诿;

    • 对养老机构的 “预付费”“保证金” 等行为设定严格监管,比如限定收费上限、要求资金托管等,从源头降低风险;

    • 加强对公职人员参与养老领域投资的监督,严防利益输送形成 “监管保护伞”。

  3. 守护老年人的 “养老钱” 需要全链条发力:
    近八千老人承受 8.75 亿损失,背后是无数家庭的养老希望破灭。除了事后追责,更需事前加强对老年人的风险教育,曝光 “养老诈骗” 典型案例;事中强化对养老机构的日常巡查,对 “高回报承诺” 保持零容忍;事后完善受害者救助机制,比如通过司法追偿、政府帮扶等方式减少损失。

结语

夕阳红案的重审尚未宣判,但无论结果如何,其已成为检视公职人员监管责任、推动养老领域治理的典型案例。它警示我们:在民生领域,尤其是涉及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中,“监管缺位” 可能比 “直接违法” 更具破坏力 —— 前者放任的是系统性风险,伤害的是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唯有以严格的追责倒逼责任落实,才能筑牢民生领域的 “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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