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即已故债务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若债务金额超过遗产实际价值,超过部分继承人无法律强制清偿义务;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不禁止。
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明确表示 “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不负任何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时,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即已故债务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留有遗赠协议,债权人的债权也优先于受遗赠人的权利 —— 需先从遗产中清偿债务,剩余部分才能按遗赠协议执行。
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 “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债务,不能列为被告;
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需共同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共同承担遗产范围内的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