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告儿媳还 20 万购房款,法院:无证据证明借贷合意,诉求不支持

2025-09-18

 近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庞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李某存在借贷合意,其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该案涉及一笔婚前购房款。庞某系张某之母,李某系张某之妻,庞某诉称2018年通过儿子张某账户向李某转账20万元用于购房,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此要求李某偿还本金及利息。李某抗辩认为涉案款项系张某为结婚所赠彩礼,没有形成借贷合意,不属于借贷。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资金流转路径从庞某到张某再到李某,无直接借贷凭证,房屋购买于张某与李某婚前同居期间,庞某亦未能提交借据等证明借贷合意的书面证据。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庞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庞某与张某系母子,张某与李某为夫妻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庞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李某达成借款合意,双方亦无书面债权凭证。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被告抗辩系其他债务时,原告应进一步举证借贷合意,而庞某未能补强证据。

  综上,法院遂判决驳回庞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核心法律要点解读

  1. 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关键:民间借贷需同时满足 “资金交付” 和 “借贷合意” 两个核心要件。本案中,庞某虽能证明资金经儿子张某转给李某(资金交付),但无借据、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与李某达成借款约定(借贷合意),且李某抗辩款项为彩礼,庞某亦无法进一步举证,故法院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

  2.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时,若被告抗辩款项为其他性质(如赠与、彩礼),原告需额外提供证据证明 “借贷合意”;若原告无法补强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本案庞某即因未完成该举证义务而败诉。

律师在类似民间借贷案件中可提供的核心帮助

  1. 预判案件风险与举证方向
    • 对原告(如庞某):提前告知 “借贷合意” 是胜诉关键,梳理需准备的证据(如借据、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若仅能提供转账凭证,明确提示 “被告抗辩可能导致败诉” 的风险,避免盲目起诉。

    • 对被告(如李某):分析原告证据缺陷(如无借贷合意证明),指导围绕 “款项性质为彩礼 / 赠与” 收集证据(如婚礼相关记录、证人证言等),明确抗辩思路,降低败诉风险。

  2. 协助收集与固定关键证据
    • 为原告收集:除转账记录外,协助调取借贷合意相关证据,如原被告之间提及 “借款”“还款” 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第三方证人(如张某)关于 “款项为借款” 的证言,补强证据链。

    • 为被告收集:协助整理证明款项为彩礼 / 赠与的证据,如婚前谈婚论嫁的聊天记录、彩礼交付的见证证据、房屋为婚前共同准备的相关材料,反驳 “借贷关系” 主张。

  3. 代理诉讼,清晰主张法律观点
    • 诉讼准备阶段:代原告撰写起诉状,明确 “资金交付 + 借贷合意” 的主张及法律依据;代被告撰写答辩状,重点阐述 “款项非借款” 的事实与理由,梳理证据清单并标注证明目的。

    • 庭审阶段:在法庭上围绕 “借贷合意是否存在” 展开举证、质证,针对对方证据缺陷(如原告无借据、被告无赠与直接证据)进行辩论,帮助法官清晰认定案件事实,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益(如为原告争取补充举证机会,或为被告证明款项非借款)。

  4. 提供非诉讼解决方案建议
    • 若案件证据不足(如原告仅有转账凭证),律师可建议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与对方沟通,尝试固定 “借贷” 或 “赠与” 的书面确认(如签署补充协议),避免直接诉讼导致败诉;若协商无果,再根据补充证据情况决定是否起诉,降低维权成本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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