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讨债致老板自杀,家属起诉 “小三” 追款,法院判了!

2025-09-18

在商业经营的复杂网络中,债务纠纷时有发生,而当情感纠葛与债务问题交织,往往会引发更为复杂棘手的法律纷争。近期,某地法院审结了一起令人唏嘘不已的案件:员工向老板讨债,过程中老板意外自杀,老板家属在悲痛之余,发现老板生前与一女子存在不正当关系,且有大笔资金往来,遂将该女子(即 “小三”)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相关款项。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债务清偿、遗产继承,更关乎公序良俗,法院的判决结果备受关注。

案件详情:讨债引发悲剧,背后隐情浮出水面

赵某长期在林某经营的公司任职。近年来,受市场环境影响,林某的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资金链断裂,不仅拖欠员工数月工资,还向赵某等员工个人借款用于周转。赵某多次向林某讨要工资及借款,均未得到有效回应。


2024 年 5 月的一天,赵某再次前往林某家中讨债,双方发生激烈争吵。争吵过程中,林某情绪突然失控,在家中阳台跳楼身亡。林某的离世让其家庭陷入巨大悲痛,在处理林某后事时,林某的妻子何某发现丈夫与一名叫苏某的女子过往甚密,银行流水显示林某生前在近两年间陆续向苏某转账高达 50 余万元。进一步调查后,何某得知苏某与林某存在长达一年半的婚外情关系。


何某认为,林某转给苏某的这些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赠与苏某,苏某的获利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于是,何某连同林某的父母一起,将苏某告上法庭,要求苏某返还林某赠与她的 50 万元款项。

法律依据:多方法规交织,界定各方权责

  1.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林某在未与何某协商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苏某,侵犯了何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2. 不当得利的认定与返还:《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苏某接受林某的赠与,缺乏合法依据,且导致林某家庭财产受损,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当返还相应财产。

  3. 遗产继承与债务清偿的关联:尽管本案重点在于向 “小三” 追款,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林某去世后,若其遗产用于清偿对赵某等债权人的债务,那么追回被苏某不当获取的款项,对于保障林某继承人(何某及林某父母)的权益,以及合理清偿债务具有重要意义。

庭审交锋:证据博弈,情理法激烈碰撞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方提交了林某与苏某的聊天记录,其中包含亲昵称呼、约会安排等内容,充分证明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同时,银行转账流水明细显示了资金流向及具体金额。原告方律师指出,林某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严重损害了原告方作为合法继承人及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苏某应全额返还 50 万元。


苏某则辩称,部分转账是林某对自己的生活补偿,因为林某曾承诺给予她一定的经济保障;还有部分款项用于两人共同消费。她还声称,自己对林某与何某的婚姻状况并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返还全部款项的责任。苏某提交了一些消费凭证,但无法明确证明这些消费与林某转账之间的必然联系,也无法证明其不知林某已婚的事实。

法院判决:法理裁决,维护公平正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与林某存在婚外情关系,这一事实证据确凿。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苏某的赠与行为,未经妻子何某同意,侵犯了何某的财产权益,且违反公序良俗。苏某虽主张部分款项用于共同消费,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最终,法院判决苏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林某的家属(何某及林某父母)返还不当得利款项 45 万元。法院酌减 5 万元,是考虑到在两人交往期间可能存在一些小额、无法明确界定性质的共同支出。

律师解读:深度剖析案件,提供风险防范指引

  1. 对债权人(如赵某):在债务纠纷发生时,讨债手段需合法、理性,避免因过激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当债务人出现经营困境、无法及时偿债时,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如本案中,赵某若能在讨债过程中保持冷静,寻求法律帮助,而非与林某激烈争吵,或许能避免悲剧发生。此外,在借款给他人时,务必留存完备的借款凭证,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为日后维权奠定基础。

  2. 对死者家属(如何某及林某父母):在亲人离世且涉及复杂财产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至关重要。发现亲人存在婚外情且有财产转移迹象,要迅速整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明确财产流向及赠与行为的存在。同时,要清楚自身在遗产继承及夫妻共同财产保护方面的权利,借助法律武器维护家庭财产权益。在起诉 “小三” 追款时,需遵循法定程序,合理确定诉讼请求,确保诉求有充分法律依据。

  3. 对 “小三”(如苏某):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交往并接受大额财物赠与,存在极大法律风险。一旦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不仅要返还财物,还可能面临道德谴责。在接受他人财物时,务必确认财物来源合法性及赠与人的处分权,避免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这起案件敲响了警钟,无论是在债务往来还是情感关系中,都应坚守法律底线与道德准则,避免因一时冲动或贪婪陷入法律困境,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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