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义务:承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以及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全部费用,且需按月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应缴部分;
劳动者义务:承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该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依法扣除后统一缴纳;
禁止性规则:任何 “放弃社保” 的承诺或约定均属无效,如福建连城法院明确,即便劳动者出具《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用人单位仍需补缴社保。
个人缴纳部分系劳动者法定义务,不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而免除;
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工资中未实际扣除个人部分(或扣除后未缴至社保账户),垫付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劳动者需全额返还;
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保的过错,不影响其追偿权 —— 法院明确,公司需承担未缴社保的行政责任,但垫付的个人部分仍可追回。
“放弃社保承诺书” 无效,但劳动者对未缴社保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损失;
垫付的个人部分仍需返还 —— 法院强调,现金补偿不能替代法定社保缴纳义务;
滞纳金等额外损失,根据双方过错比例划分:用人单位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过错更大,劳动者自愿放弃亦有过错。
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义务具有强制性,未缴纳即构成违约;
劳动者自行垫付的单位应缴部分,属于 “代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有权全额追偿;
此类纠纷属债权债务关系,不受社保行政征缴程序限制,法院可直接审理。
固定垫付证据:收集社保补缴凭证(明确个人部分金额)、工资发放记录(证明未扣除或扣除后未缴纳个人部分)、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明细等;
协商优先:向劳动者出具书面追偿函,说明垫付事实、法律依据及返还期限,避免诉讼成本;
司法救济:
若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 “返还垫付的个人部分 + 利息”;
若涉及滞纳金等损失,需举证双方过错程度,争取按比例分担;
执行跟进:胜诉后劳动者拒不返还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拒绝 “放弃社保” 承诺:此类约定无效,且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如无法享受社保待遇);
保留关键凭证:工资条(证明是否扣除社保)、社保缴费记录、与公司的沟通记录等,避免举证不能;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未缴社保应及时投诉,若自行补缴需保留缴费凭证,向公司追偿单位应缴部分;
抗辩技巧:若公司追偿垫付部分,可举证 “工资中已扣除个人部分但公司未缴纳”,主张无需重复返还。
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个人部分并及时缴纳,向劳动者提供社保缴费明细,避免垫付;
拒绝 “放弃社保” 约定:不得要求或诱使劳动者出具放弃社保承诺,即便劳动者自愿,仍需依法缴纳;
离职流程管控:在离职交接清单中明确社保缴纳情况,避免因交接不清产生垫付纠纷。
关注社保缴纳情况:定期查询社保账户,发现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及时与公司沟通;
留存书面凭证: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沟通记录等需妥善保存,作为维权依据;
依法维权:未缴社保可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自行垫付后可通过诉讼追偿单位部分,避免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