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租赁期间,租赁物损坏由谁来担责?

2025-10-20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告诉您:

一、核心判定原则:约定优先,法定兜底

  1. 合同明确约定的,依约定执行

租赁合同中若明确约定 “租赁期内所有损坏由承租人承担” 或 “自然损耗由出租人维修” 等条款,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直接按约定划分责任。例如约定 “电器损坏由租客维修”,即便属自然老化,仍需按约定履行。
  1.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规定判定

依据《民法典》第 710-713 条及实务裁判规则,核心区分 “损坏原因” 与 “过错归属”,具体分为四类情形:
二、四类典型情形的责任归属
(一)承租人无过错:出租人担责
  1. 自然损耗 / 正常使用损耗

承租人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性质使用(如家用空调日常制冷),导致的磨损、老化等合理损耗,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承租人无需赔偿。
▶ 示例:房屋墙面因居住产生的细微裂缝、家具褪色、电器使用多年后的性能下降。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710 条明确 “正常损耗不担责”,出租人需保障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1. 租赁物自身质量问题

出租前已存在质量缺陷(如冰箱出厂时制冷系统故障),使用中损坏的,由出租人负责维修或更换,承租人可要求减少租金。若因质量问题造成承租人损失,出租人还需赔偿。
(二)承租人过错:承租人担责
  1. 不当使用致损

未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性质使用(如用洗衣机洗重物致电机损坏、私自改造房屋结构),需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 案例参考:租客故意损坏房门、丢失遥控器,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
  1. 保管不善致损

因疏忽或未妥善保管导致损坏(如忘关窗户致雨水浸泡家具),承租人需全额赔偿。
(三)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特殊责任规则
  1. 第三人过错

如访客故意砸坏电器,由第三人直接赔偿;承租人需协助出租人取证维权,若因承租人未及时制止扩大损失,需承担部分责任。
  1. 不可抗力

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损坏,双方互不担责,可协商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
(四)维修义务的特殊衔接
  • 出租人法定维修义务:无约定时,出租人需在承租人通知后合理期限内维修;逾期未修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并可主张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 维修义务豁免:若损坏系承租人过错导致(如违规操作致热水器损坏),出租人无需维修,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三、实务维权关键:证据与行动指南
  1. 签约前固定初始状态:拍摄租赁物照片 / 视频(标注日期),列明家具电器型号及损耗情况,避免退租时被讹诈。

  1. 损坏后及时留证沟通

  • 立即通知出租人并留存聊天记录、维修通知函;

  • 若出租人否认自然损耗,需举证(如电器购买凭证、使用年限证明)反驳。

  1. 举证责任分配

  • 出租人主张承租人过错,需证明 “损坏非自然损耗且系承租人行为导致”;

  • 承租人抗辩需证明 “已正常使用或损坏系质量问题”。

四、常见误区澄清
❌ 误区 1:“只要在租赁期内损坏,租客就该赔”
✅ 正解:自然损耗或质量问题与租客无关,需出租人举证 “租客过错” 方可索赔。
❌ 误区 2:“合同写了‘损坏全赔’就必须赔”
✅ 正解:若条款排除出租人对自然损耗的维修义务,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