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节点 | 关键事件 |
|---|---|
| 2005 年 | 周某与山东济宁某银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可解除合同 |
| 2010-2014 年 | 银行经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两版《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明确嫖娼予以辞退;2014 年版办法规定 “实施前未处理的违规行为适用本办法”,并组织全员学习 |
| 2011 年 9 月(假期) | 周某嫖娼被行政拘留 10 日、罚款 5000 元,未告知银行 |
| 2017 年 | 银行专项整治中查实周某违规记录,征求工会意见后,依据 2014 年版办法辞退周某 |
| 2018 年 | 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 “处理时隔过久无合理理由” 裁决恢复劳动关系;银行不服提起诉讼 |
| 一审 / 二审 | 法院均认定银行辞退合法,驳回周某诉求 |
| 再审阶段 | 山东高院驳回周某再审申请,明确嫖娼行为既违法又违反公司制度 |
规章制度需完善:明确将嫖娼、赌博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严重违纪情形,同时约定 “既往未处理的违规行为可适用新制度”。
民主与公示程序要到位:制度制定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且通过培训、签字确认等方式确保员工知晓。
解除程序要合规:辞退严重违纪员工前,务必征求工会意见,留存完整的证据链(如违规事实证明、制度学习记录、工会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