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开设赌场案。被告人小宾(化名,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明知某网站为赌博网站,仍注册账号参与赌博,并通过分享链接发展下线以牟取佣金,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某网站提供彩票、体育、电竞、真人、电子、棋牌、捕鱼等七大类共计35种赌博游戏。玩家需在网站现金充值后方可参赌。该网站采用代理推广模式,用户将个人账号生成的赌博链接分享给他人即可成为代理,他人通过该链接注册后即成为其下线会员。网站根据下线会员的充值及下注情况,按比例为代理结算佣金。
被告人小宾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社交平台向他人分享该赌博网站链接,发展下线玩家,从中获取佣金提成。至案发时,小宾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共计3.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宾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赌博不仅危害个人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更易滋生其他违法犯罪,扰乱社会秩序。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应增强法治意识,自觉远离赌博活动,抵制网络不良诱惑;家长、学校与社会需共同加强法治教育及日常监督,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线,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依据《刑法》第 303 条第 2 款,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经营赌场,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本案构成要件如下:
主观:小宾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注册账号并通过分享链接发展下线,具有牟取非法佣金的直接故意;
客观:作为赌博网站代理,通过社交平台分享链接发展下线玩家,下线通过链接注册并现金充值参赌,小宾按比例获取佣金,非法获利 3.5 万余元,属于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的实行行为;
主体: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已满 16 周岁,因为开设赌场罪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为 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客体: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与公序良俗,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与社会治安稳定。
法定基准刑:开设赌场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小宾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显著从轻,核心源于多重法定从轻 / 减轻情节叠加:
从轻情节
法律依据与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 | 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从犯 | 仅为网站代理,非平台组织者 / 开发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坦白 + 认罪认罚 |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
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 降低社会危害性,体现悔罪态度,量刑时予以考量 |
缓刑适用:综合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刑法》第 72 条缓刑适用条件。
“代理拿佣金”≠“正常兼职”:网络赌博网站的代理推广行为,本质是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行为,即使是未成年人,只要已满 16 周岁并实施该行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仅分享链接”≠“无责”:只要下线通过链接注册并参赌、充值,代理即构成 “接受投注”,无需实际接触赌资即可入罪;
未成年人保护与刑事追责的平衡: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 “教育、感化、挽救” 方针,从轻处罚但不纵容,退赃、认罪认罚、社区矫正等措施,旨在帮助其回归正轨。
刑事辩护策略
主体资格审查:核实作案时年龄,确认是否符合未成年人从轻处罚条件;
地位认定:争取认定为从犯(区分主犯 / 从犯,降低量刑档次);
量刑辩护:围绕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提出从轻、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申请社会调查评估:提交家庭背景、学校表现、社区评价等材料,为缓刑适用提供依据。
权益保护与矫治
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申请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避免讯问时的二次伤害;
协助退缴违法所得,争取被害人谅解(若有);
对接社区矫正机构,制定矫治方案,帮助其回归校园与社会。
追赃挽损:协助参赌被害人申请追缴违法所得,挽回损失(注意:参赌资金可能被认定为赌资予以没收,需区分合法财产与赌资);
普法预防
为学校、社区提供普法讲座,讲解未成年人涉赌犯罪的法律后果;
指导家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监管,警惕社交平台上的赌博链接;
协助相关部门打击赌博网站,切断代理推广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