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编造“找关系”谎言诈骗他人万元,最终获刑处罚金。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张某茂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3年9月,被害人李某用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查处,同月,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李某用为争取判处缓刑或作不起诉处理,遂与其妻子张某商量,找到被告人张某茂疏通关系。张某茂谎称可以帮忙,但找人打点需要费用,张某信以为真,便委托其弟交给张某茂现金15000元。张某茂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2024年3月,李某用被通知到检察院办理手续,张某茂谎称疏通关系需要花钱购买香烟。李某用便于同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500元交给张某茂,其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同年4月,李某用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鼎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25年2月,张某茂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其赔偿被害人李某用损失16500元,取得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主观:张某茂明知自己无 “找关系” 帮他人争取缓刑 / 不起诉的能力,仍虚构 “需要打点费用、买烟疏通” 的事实,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直接故意;
客观:实施完整诈骗链条 —— 被害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有 “找关系” 需求→张某茂谎称能帮忙并索要费用→两次骗取共计16500 元(数额较大,符合多数地区诈骗罪入罪标准)→将钱款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主体:张某茂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本案唯一主犯;
客体: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与社会管理秩序。
| 从轻情节 | 法律依据与作用 |
|---|---|
| 全额退赔 + 取得谅解 | 赔偿被害人 16500 元全部损失并获谅解,降低社会危害性,是量刑时重要的从轻依据 |
| 认罪认罚 / 坦白 | 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配合调查,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 |
| 无其他严重情节 | 诈骗金额不大、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 |
“找关系办事”≠“合法委托”:司法程序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存在 “花钱就能改判决 / 不起诉” 的操作,此类承诺本质上就是诈骗;
“打点费 / 疏通费” 的风险:任何以 “帮忙找关系” 为由索要的费用,都可能是诈骗陷阱,即使对方是熟人,也需警惕;
被害人过错不影响诈骗定罪:本案中被害人试图通过不正当途径减轻处罚,但其过错不能免除张某茂的诈骗刑事责任。
证据固定与报案指引
指导保全核心证据:付款凭证(现金交付的证人证言、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对方承诺 “找关系” 的书面 / 口头证据,必要时进行公证;
协助制作报案材料,明确诈骗金额、手段、嫌疑人信息,推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申请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账户、追查赃款流向,争取在侦查阶段追回部分或全部赃款。
刑事诉讼与民事索赔
代理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提出退赔损失、返还钱款的诉求;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若退赔不足);
协助法院执行,申请查封、扣押被告人的其他财产用于退赔。
风险防范与合规指引
提醒被害人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刑事案件(如委托专业律师辩护、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等);
指导被害人建立防骗意识,避免再次陷入 “找关系” 类诈骗陷阱。
刑事辩护策略
审查案件定性:是否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等;
提出量刑建议:结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申请从轻量刑或适用缓刑。
退赔与和解
协助筹集资金,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
指导签署和解协议,提交法院作为量刑依据。
合规指引与风险防范
提醒被告人认识到 “找关系” 类诈骗的严重后果,避免再次参与此类犯罪;
指导被告人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争取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