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房产纠纷深度解读:通谋虚伪交易的效力与财产权益保障

2026-01-26

随着社会发展,老年人的情感需求越来越受到重视,不少经历过离婚或丧偶的老年人,会选择开启一段黄昏恋。然而,老年人在黄昏恋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房产、大额钱款等现实问题。当黄昏恋撞上房产证,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黄昏恋中房产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

  周阿姨与钱大爷曾是同事,自2002年钱大爷离职后,两人便不再联系。2021年,60多岁的两人偶然再次取得联系,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交往后,逐步发展成恋人关系。

  周阿姨名下的房子被其大哥一家占用,为让大哥一家尽早搬出,将房屋作为和钱大爷日后的婚房使用、两人能在房子里安度余生,周阿姨与钱大爷商量,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过户到钱大爷名下。2021年10月,周阿姨与钱大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阿姨将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卖给钱大爷。当月19日,周阿姨将房屋过户到钱大爷名下,钱大爷并未实际向周阿姨支付房屋价款,只是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及房屋过户税费共计6万余元。

  房子过户后,钱大爷住进房子,两人多次就房屋的权属问题进行沟通。钱大爷多次表示,虽然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内心一直认为房子归属于周阿姨,可以再过户给周阿姨。周阿姨也多次向钱大爷表明,房子已经给了钱大爷,不会再变更。因此,房子继续登记在钱大爷名下。

  随着深入接触,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嫌隙,双方出现信任危机,周阿姨对钱大爷的人品产生怀疑。2023年3月,周阿姨开始找钱大爷要回房子。钱大爷称,若想将房屋变更登记回周阿姨名下,可以等满两年房屋税费降低后双方再通过房屋买卖方式进行过户。同时,因认为周阿姨与自己交往是为了利用自己帮忙拿回房子,钱大爷心生怨怼。同年10月,周阿姨多次找钱大爷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钱大爷未予回复。周阿姨遂将钱大爷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钱大爷将房屋过户至周阿姨名下。

  周阿姨表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并非为了买卖房屋,且双方已约定两年后再将房屋过户给周阿姨,但钱大爷并未遵守约定,拒绝返还房屋。即便是赠与房屋,自己的目的也是与钱大爷结婚并共同生活,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无结婚可能,钱大爷应当将房屋返还给自己。

  钱大爷辩称,自己无意占用周阿姨房屋,也没有趁机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房屋系周阿姨为解决与大哥争夺房屋的问题赠与给自己的,现赠与已完成,房屋已经归自己所有,周阿姨无权要回。即便自己同意将房屋再过户给周阿姨,周阿姨也要赔偿自己此前缴纳的房屋过户税费和土地出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行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依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在庭上的陈述,可以确认原告周阿姨、被告钱大爷并无买卖案涉房屋的真实意思,双方亦无买卖案涉房屋的真实交易,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应为无效。该买卖合同下隐藏的真实法律行为及其效力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纵观双方的沟通过程,法院认为原、被告在聊天记录中对于房屋归属的承诺系恋爱过程中双方的情感表达,不能仅以此确定房屋归属。依据双方于庭上的陈述,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下的真实法律关系是将案涉房屋作为双方共同财产以便婚后使用,也是为了协助周阿姨使其兄长一家腾出案涉房屋,遂将房屋仅登记于钱大爷一人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本案中,原告周阿姨在恋爱关系期间为了婚后生活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至被告钱大爷名下。现双方无缔结婚姻的意愿,双方对于房屋的归属尚存有争议。本案除双方是否实际缔结婚姻外,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内容以及行为特征等方面,与前述规定所调整的情形具有高度相似性,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参照该规定对本案作出处理。双方恋爱两年左右,并未缔结婚姻关系,钱大爷实际居住使用了案涉房屋,周阿姨在恋爱过程中亦无重大过错,故周阿姨要求将房屋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因房屋过户产生的税费应由周阿姨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钱大爷配合周阿姨将房屋返还登记给周阿姨并从该房屋中腾退,周阿姨于房屋过户当日支付钱大爷6万余元补偿费用。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且当事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

黄昏恋房产纠纷深度解读:通谋虚伪交易的效力与财产权益保障

随着老龄化社会推进,老年人黄昏恋中的财产纠纷日益凸显,尤其涉及房产这类大额资产时,易因情感羁绊、约定模糊引发矛盾。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该案,以“穿透式审理”厘清了虚假交易的法律本质,参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作出裁判,既守护了法律原则,又兼顾了老年人情感与财产的双重需求,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与行为规范。以下从法律定性、裁判逻辑、实践警示三方面展开,结合司法实践要点优化解读。

一、法律定性:穿透虚假形式,认定真实法律关系

(一)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核心依据

本案双方以“买卖”名义过户房屋,实则无真实交易意图,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构成要件,这是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关键:
  1. 主观上存在共同虚假合意:周阿姨与钱大爷均认可,签订买卖合同并非为了实现房屋买卖,而是双重目的——一是借助钱大爷的名义迫使周阿姨兄长一家腾退房屋,二是为双方婚后共同居住预留房产保障。这种“心照不宣”的虚假约定,区别于一方欺诈、重大误解导致的意思表示瑕疵,属于双方主动合谋的形式规避行为。

  2. 客观上无真实交易支撑: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50万元,但钱大爷始终未支付该笔核心对价,仅承担了6万余元过户税费及土地出让金,缺乏买卖合同必备的“对价支付”核心要素。物权登记的变更仅为形式,不能改变“无真实买卖合意”的实质,故法院直接否定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需明确的是,通谋虚伪行为的无效是绝对的,即便房屋已完成过户登记,也不能基于无效合同取得合法物权,这为后续房屋返还登记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隐藏行为界定:排除赠与,认定附结婚条件的财产安排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真实法律行为效力,需结合实际情形依法判断。本案核心争议即隐藏行为的性质,法院最终排除“普通赠与”,认定为“附结婚目的的财产安排”,逻辑如下:
  1. 否定普通赠与的核心理由:普通赠与的本质是“无偿转移财产且不附加人身依附条件”,但本案中房屋过户紧密依附于“双方缔结婚姻、共同安度晚年”的目的,并非周阿姨无条件将房屋赠给钱大爷个人。钱大爷虽主张“赠与已完成”,但未能举证周阿姨有“无偿给予、放弃房屋权益”的明确意思,反而双方多次沟通房屋归属的表述,更符合“权属暂存、待婚姻落地后再确认”的默契。

  2. 契合附目的财产转移的特征:结合案情与司法实践,此类大额财产转移若与婚恋目的直接挂钩,可认定为附生效条件的财产处置——婚姻缔结为“隐形条件”,财产转移为婚后共同生活的预先准备。这与广西南宁一起遗赠纠纷案的裁判思路一致,该案中法院认定“以维持家庭关系、履行赡养义务为目的的遗赠,因目的落空可认定无效”,本质均是尊重财产处置的核心目的,而非形式上的权利转移。

二、裁判逻辑:参照适用条款,实现实质公平

(一)参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合理性论证

本案未直接适用赠与、物权变动相关条款,而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原则,其适用依据充分:
  1. 行为特征高度契合:该条款针对“婚前一方转移房屋至另一方名下,婚后短期离婚引发权属争议”的情形,本案中周阿姨过户房屋的核心目的是婚后共同居住,双方恋爱两年未缔结婚姻,与条款所涉场景在“财产转移的婚恋目的、权属争议的产生场景”上高度一致,仅缺少“婚姻登记”这一形式要件。

  2. 填补法律适用空白:现行法律对恋爱期间附结婚条件的大额财产转移无明确规定,若机械适用“物权登记公示效力”或“赠与完成不可撤销”规则,要么忽视周阿姨的核心目的,要么否定钱大爷的合理支出,均难以实现公平。参照适用该条款,既尊重了财产转移的人身依附属性,又通过“房屋归给予方、合理补偿另一方”的规则,平衡了双方利益。

  3. 符合老年人权益保护导向:老年人房产多为养老保障核心资产,法院结合“周阿姨无重大过错、双方未成婚、钱大爷实际居住使用房屋”等因素,判决房屋返还并由周阿姨补偿税费,既避免老年人因情感付出丧失养老资产,又兼顾了钱大爷的实际支出,契合“老有所安”的社会导向。

(二)补偿费用的裁量逻辑

法院判令周阿姨支付钱大爷6万余元补偿费用,并非基于违约责任,而是依据公平原则对钱大爷合理支出的填补,具体考量两点:一是钱大爷实际承担了土地出让金及过户税费,该部分支出与房屋返还直接相关,应由房屋最终归属方承担;二是钱大爷已实际居住房屋两年,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房屋的使用价值,故仅支持实际支出补偿,未额外计算房屋使用费,兼顾了双方权益平衡。

三、实践警示:老年人黄昏恋财产处置的三大核心指引

结合本案判决及法官权威建议(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进一步明确类似场景裁判规则),老年人在黄昏恋中处置房产、大额钱款等资产时,需坚守以下原则,防范纠纷风险:

1. 摒弃虚假交易,明确真实意图

本案纠纷的根源之一是双方以“虚假买卖”掩盖真实目的,导致权属关系模糊。老年人切勿为规避家庭矛盾(如本案中的兄长腾房问题),采取虚假买卖、虚假赠与等方式转移资产,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处置的真实意图——是附结婚条件的安排、共同共有、临时登记,还是无条件赠与,避免因形式与实质不符引发争议。

2. 大额财产转移务必书面约定

老年人情感交往中易因信任忽视书面约定,但口头承诺或情感表达(如本案中双方关于房屋归属的聊天记录),在纠纷发生时难以被认定为法律约定。建议涉及房产、大额钱款转移时,签订正式书面协议,明确以下内容:财产转移的条件(如结婚、共同居住年限)、权属归属、分手/离婚后的处置方式、合理支出的承担主体,同时留存转账记录、过户凭证等证据,筑牢权益保障防线。

3. 灵活设定居住权,替代所有权转移

若想为伴侣提供稳定居所,又不愿转移房屋所有权,可依据《民法典》设立“居住权”——通过书面合同约定伴侣对房屋享有终身或一定期限的居住权,登记生效后,伴侣可合法居住,老年人仍保留房屋所有权,既保障了伴侣的居住需求,又避免房产因情感破裂被分割或侵占,是更稳妥的养老资产保护方式。

四、总结

本案判决的核心价值,在于为黄昏恋等亲密关系中的财产纠纷提供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范式——既严守《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物权变动的核心规定,又突破形式化法律适用的局限,参照婚姻家庭编规则平衡双方利益,兼顾了法律正义与老年人养老权益保障。该案也警示广大老年人,黄昏恋中应坚守“情感与财产分置、约定优先、证据留存”的原则,切勿因一时信任忽视财产风险;同时,法院判决传递了“尊重老年人情感需求、规范亲密关系财产处置”的导向,为老龄化社会中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助力实现“老有所伴、老有所安”。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