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规范合理使用关系着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但一些个人出于占便宜的心理,实施骗保行为,不仅损害全体参保人的利益,还破坏了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更涉嫌违法犯罪。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保诈骗案。
2025年1月4日,居某头部剧烈疼痛,需前往医院就医,但其户籍不在本地,也未按时缴纳居民合作医疗费,遂借用邻居阿某的医保卡先后四次到县医院就医,对医生谎称自己是阿某本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1737元。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1月30日期间,在伊犁州友谊医院住院治疗,继续欺骗医院工作人员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累计32646元。
2025年4月,特克斯县医疗保障局开展医保支付核查时发现异常,经核实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居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5年11月21日,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2025年11月28日,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居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向特克斯县医疗保障局退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34382.62元。宣判后,居某未提出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骗取医保基金的手法层出不穷,个别人出借医保卡、冒名就医,这些行为看似占到“小便宜”,实则侵蚀国家医保制度的根基,最终受损的是每一个参保人的利益。在此要提醒广大群众,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有义务维护医保基金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得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也不得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医保基金作为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安全直接关系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公平与可持续。新疆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该案,明确了冒用他人医保卡就医骗保的刑事定性标准,厘清了刑事处罚与行政监管的衔接逻辑,同时警示了医保卡出借与冒用的双重法律风险。以下从法律定性、裁判逻辑、实践警示三方面展开分析,为规范医保基金使用提供指引。
本案中居某被认定为诈骗罪,并非单纯基于骗保行为本身,而是其行为完全契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满足医保基金诈骗的特殊行为特征,区别于一般行政违法: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居某明知自己无本地户籍、未缴纳医保,不具备享受医保待遇的资格,为规避个人医疗费用支出,主动借用他人医保卡冒名就医,明确具有将国家医保基金非法据为己用的故意,符合诈骗罪“非法占有”的核心主观要件。
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居某多次谎称自己为医保卡所有人阿某,通过虚构身份信息的方式欺骗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使医院陷入“就诊人具备医保待遇资格”的错误认识,进而同意使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属于典型的诈骗行为模式。
犯罪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居某先后骗取医保基金共计34382.62元,结合司法实践中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通常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其犯罪数额已远超阈值,具备刑事处罚的门槛。法院据此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冒用医保卡行为既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也可能触犯刑法,核心区分在于骗保数额与情节严重程度:
行政违法层面: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出借医保卡者也需承担责任,面临责令改正、暂停医保结算等处罚。本案中居某的行为因数额较大,已超出行政违法范畴,升级为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层面:当骗保数额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或存在多次骗保、组织骗保等严重情节时,即构成诈骗罪。本案居某多次冒名就医、骗保数额较大,故法院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体现了“行政惩戒与刑事打击相结合”的监管原则。
定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居某骗保数额较大,法院据此在该量刑幅度内裁量,符合法律规定。
从宽处罚理由:居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法院据此对其判处缓刑,既体现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也兼顾了司法效率与公平。
退赔与罚金的裁量:判决居某退赔全部骗取的医保基金,本质是恢复被侵害的公共财产权益,弥补医保基金损失;同时判处2000元罚金,是对其犯罪行为的附加刑事处罚,双重手段强化对医保基金的保护。
本案裁判逻辑与全国同类医保诈骗案保持一致,均坚持“数额达标即入刑、宽严相济促惩戒”的原则。如杭州市余杭区一起案例中,李某冒用亲戚医保卡骗保2.5万余元,除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出借人也被暂停医保结算6个月并处罚款。此类判决均传递出“医保基金不可侵、小额骗保亦违法”的明确导向,打破了部分群众“冒名就医只是占便宜”的错误认知。
参保人需明确,医保卡是享受医保待遇的专属凭证,出借、冒用均属违法行为。一方面,冒用他人医保卡可能构成诈骗,面临刑事处罚、罚款及退赔责任;另一方面,出借医保卡者也需承担行政责任,如被暂停医保结算、罚款等,即便无获利也需为自身行为付出代价。同时需注意,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近亲属共济,但医保卡本身不得转借冒名使用,二者界限需严格区分。
医疗机构作为医保基金使用的直接审核主体,需严格履行身份核查义务,对就诊人身份信息与医保卡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核对,避免因核查疏漏成为骗保行为的“帮凶”。若医疗机构明知他人冒名就医仍违规结算,可能被责令退回基金、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医保定点资格,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医保部门应持续加强医保基金支付核查力度,通过大数据监测、实地核查等方式排查异常就医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骗保行为。同时,应畅通举报渠道(如国家医保局举报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对查实的骗保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形成“全民监督、违法必究”的监管氛围。
本案判决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冒用医保卡骗保的刑事追责标准,打破了“小额骗保无风险”的认知误区,同时厘清了参保人、医疗机构、监管部门的三方责任边界。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依赖每一位参保人的共同守护,看似“占便宜”的冒名就医、出借医保卡行为,实则侵蚀医疗保障体系的根基,最终损害全体参保人的利益。该案的生效判决既对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也为广大群众敲响警钟,传递了“医保基金神圣不可侵犯,违法犯罪必受惩处”的强烈信号,为规范医保基金使用、维护医疗保障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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