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关系:行为人陈某(某建筑公司老板)与 “被害人” 孙某(涉黑案嫌疑人)系生意伙伴,陈某曾帮孙某处理过工程纠纷。
请托事项:2020 年 12 月,孙某因涉黑案被立案侦查,委托陈某帮忙 “协调关系、从轻处理”,约定费用 100 万元,陈某承诺 “办不成退款”,收取 50 万元前期费用。
被动指证过程:2021 年 5 月,孙某在涉黑案审讯中,为争取立功,主动供述“被陈某诈骗 50 万元”,称陈某 “虚构能联系办案机关领导、收了钱不办事”。
关键客观事实:
陈某将 50 万元中的 35 万元支付给了法律专家和案件顾问,用于分析案情、准备辩护材料;
陈某多次与孙某的辩护律师沟通,提供案件分析意见,无任何逃避、失联行为;
孙某被抓前,双方正协商后续费用支付,无任何争议。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主张孙某的 “被诈骗” 供述系为立功而作出,属于 “虚假供述”,申请排除该证据;
举证办事行为真实:提交陈某与法律专家的沟通记录、费用支付凭证、案件分析报告,证明其确在积极履行委托义务;
论证无非法占有目的:资金流水显示款项主要用于请托事项,陈某未挥霍、转移,且承诺办不成退款,无拒绝退款的行为。
核心基础辩护:始终围绕 “办事能力 + 办事行为 + 款项去向” 三大核心,举证证明行为人具备真实能力、实施具体办事行为、款项用于请托事项,无非法占有目的,夯实无罪基础;
被动指证突破:重点审查 “被害人” 案发前行为,若无任何维权记录、无争议,则反向推定指证不实;同时结合客观证据(如沟通记录、资金流水),逐一反驳指证中的矛盾点;
非法证据排除:针对纪监委、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逼供、诱供、指供,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对不实笔录坚决申请排除;
刑民边界区分:即使请托事项未达预期,只要行为人有真实办事行为且承诺退款,均应主张属于民事委托纠纷,而非刑事诈骗,避免刑事化误判最高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