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牵连的请托诈骗案

2026-02-09

涉黑案牵连的请托诈骗案(法院排除非法证据,认定不构成诈骗罪)

一、基本案情(复杂牵连的被动指证)

  1. 当事人关系:行为人陈某(某建筑公司老板)与 “被害人” 孙某(涉黑案嫌疑人)系生意伙伴,陈某曾帮孙某处理过工程纠纷。

  2. 请托事项:2020 年 12 月,孙某因涉黑案被立案侦查,委托陈某帮忙 “协调关系、从轻处理”,约定费用 100 万元,陈某承诺 “办不成退款”,收取 50 万元前期费用。

  3. 被动指证过程:2021 年 5 月,孙某在涉黑案审讯中,为争取立功,主动供述“被陈某诈骗 50 万元”,称陈某 “虚构能联系办案机关领导、收了钱不办事”。

  4. 关键客观事实

    • 陈某将 50 万元中的 35 万元支付给了法律专家和案件顾问,用于分析案情、准备辩护材料;

    • 陈某多次与孙某的辩护律师沟通,提供案件分析意见,无任何逃避、失联行为;

    • 孙某被抓前,双方正协商后续费用支付,无任何争议。


二、核心辩护要点(非法证据排除 + 客观事实论证)

  1.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主张孙某的 “被诈骗” 供述系为立功而作出,属于 “虚假供述”,申请排除该证据;

  2. 举证办事行为真实:提交陈某与法律专家的沟通记录、费用支付凭证、案件分析报告,证明其确在积极履行委托义务;

  3. 论证无非法占有目的:资金流水显示款项主要用于请托事项,陈某未挥霍、转移,且承诺办不成退款,无拒绝退款的行为。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有真实办事行为、款项去向合理,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孙某的 “被诈骗” 供述系为立功而虚构,与客观事实不符,予以排除。最终判决陈某无罪,并责令孙某返还陈某已支出的办事费用(因孙某中途终止委托)。

三类案例的共性辩护要点提炼(实务可直接套用)

  1. 核心基础辩护:始终围绕 “办事能力 + 办事行为 + 款项去向” 三大核心,举证证明行为人具备真实能力、实施具体办事行为、款项用于请托事项,无非法占有目的,夯实无罪基础;

  2. 被动指证突破:重点审查 “被害人” 案发前行为,若无任何维权记录、无争议,则反向推定指证不实;同时结合客观证据(如沟通记录、资金流水),逐一反驳指证中的矛盾点;

  3. 非法证据排除:针对纪监委、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逼供、诱供、指供,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对不实笔录坚决申请排除;

  4. 刑民边界区分:即使请托事项未达预期,只要行为人有真实办事行为且承诺退款,均应主张属于民事委托纠纷,而非刑事诈骗,避免刑事化误判最高检

总结

“被害人被动供述” 类请托诈骗案的核心特征是指证的被动性与功利性,辩护的关键在于用客观证据还原案发前的真实状态(无争议、积极推进、承诺退款),打破 “事后反咬” 的不实指证,同时紧扣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精准论证行为人无诈骗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上述案例的裁判逻辑均验证了 “客观证据为王” 的辩护原则 —— 案发前的沟通记录、资金流水、办事凭证,是推翻被动指证、实现无罪辩护的核心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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