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找工作”“包过驾考” 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2026-03-04

     2024年1月,金某得知罗某正为儿子找工作发愁,谎称能托关系帮忙找工作,从罗某处骗取2.6万元。2024年3月至4月,金某又谎称自己是交警支队工作人员,有渠道让汽车、摩托车驾考“包通过”,便以办证缴费为由,先后骗取两名被害人共计1.61万元。

  同年12月,金某结识杨某,得知杨某有购车需求,他谎称有低价法拍车,还假意带杨某到现场看车获取信任,最终骗取杨某的购车款共计26.8万元。被蒙在鼓里的杨某,还将急需考驾照的朋友陈某介绍给金某,金某又趁机骗取陈某8500元。

  但谎言终究会被戳穿,当被害人发现承诺无法兑现,纷纷找金某索要回财物时,金某早已将大部分诈骗款挥霍一空,案发前仅向杨某退还4.8万元,向罗某退还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金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解读:金某多重场景连环诈骗案 —— 跨场景虚构事实 + 挥霍赃款的诈骗罪定罪量刑与防骗要点

本案是典型的多场景、连环式诈骗罪,金某以 “找工作托关系、驾考包通过、低价法拍车” 为幌子,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将大部分赃款挥霍,仅部分退赃,法院结合其诈骗数额巨大、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等情节定罪量刑,完全契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司法裁判惯例。以下从案件核心事实、法律适用与定罪逻辑、量刑考量要点、被害人维权与防骗实操四个维度展开解读,明确此类多重诈骗的司法认定规则与实操避坑建议。

一、案件核心事实速览(精准梳理诈骗全链条)

1. 诈骗行为与数额(跨 4 场景、骗 4 人,累计数额巨大)

金某在 2024 年全年实施四次独立诈骗、一次连环诈骗,诈骗手段均为 “虚构事实 + 获取信任 + 骗取财物”,涉案金额累计31.86 万元(未扣除退赃款,退赃仅为量刑情节,不影响诈骗数额认定),具体明细:

罗某

托关系找工作

2.6 万元

虚构有找工作的人脉关系

两名未知被害人

交警支队工作人员,驾考 “包通过”

1.61 万元

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被害人驾考刚需

杨某

低价法拍车

26.8 万元

假意带现场看车获取信任,是本案核心诈骗数额

陈某(杨某介绍)

驾考 “包通过”

8500 元(0.85 万元)

连环诈骗,利用杨某的信任骗取其朋友财物

2. 关键量刑情节

  • 退赃情况:案发前仅向杨某退 4.8 万元、向罗某退 1.5 万元,累计退赃 6.3 万元,剩余 25.56 万元赃款被挥霍一空,退赃比例极低;

  • 主观恶性:多次跨场景实施诈骗,甚至利用被害人的信任连环诈骗其亲友,欺骗行为具有连续性、预谋性;

  • 危害结果:被害人因金某的欺骗产生实际财产损失,且大部分赃款无法追回,社会危害性较大。

3. 裁判核心结论

金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退赃等酌定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量刑判决(依据《刑法》第 266 条,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核心法律适用与定罪逻辑(律师视角,紧扣构成要件)

本案中金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且属 “数额巨大”,是其行为完全契合《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且诈骗数额达到法定 “数额巨大” 标准,司法认定逻辑清晰,无争议点。

(一)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全满足

《刑法》第 266 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需同时满足 4 个核心要件,金某的行为全部契合:

  1. 主观方面: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本案定罪的核心,金某的一系列行为直接印证其主观上无任何履行承诺的意愿,仅以骗取财物为唯一目的:

    • 从诈骗手段看:无中生有虚构核心事实(无找工作人脉、非交警支队工作人员、无低价法拍车渠道),甚至通过 “假意带看车” 制造虚假表象,强化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全程无任何实际履约行为;

    • 从赃款处置看:将大部分诈骗款挥霍一空,而非用于履行承诺的相关事宜,这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客观证据

    • 从退赃行为看:仅在被害人索要财物时退还小部分款项(退赃比例不足 20%),无主动、全额退赃的意愿,退赃行为仅为拖延被害人追责,而非弥补损失。


  2. 客观方面:实施了多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金某针对不同被害人的需求,量身定制虚假承诺,每一次诈骗均有明确的欺骗行为,且欺骗行为与被害人交付财物存在直接因果:

    • 对罗某:虚构 “能托关系帮忙找工作” 的事实,利用被害人的求职焦虑;

    • 对驾考被害人:虚构 “交警支队工作人员” 的身份,谎称 “驾考包通过”,利用被害人的驾考刚需;

    • 对杨某:虚构 “有低价法拍车” 的渠道,假意带看车获取信任,利用被害人的购车需求;

    • 对陈某:借助杨某的信任,再次虚构驾考包通过的事实,属于连环式欺骗,主观恶性更强。


  3. 因果关系:被害人因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交付财物

    所有被害人均因相信金某的虚假承诺,陷入 “能顺利找工作 / 考驾照 / 买低价车” 的错误认识,进而主动通过转账等方式交付财物,金某的欺骗行为是被害人财产受损的直接原因,无欺骗行为则无财物交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成立。


  4. 数额标准:累计诈骗数额达 “数额巨大”,远超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数额认定遵循 **“累计计算”** 原则,即多次诈骗的数额相加计算总涉案金额,本案中金某累计骗取 31.86 万元,远超法定 “数额巨大” 标准:

    • 全国通用的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最高法司法解释):3000 元至 1 万元以上为 “数额较大”,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为 “数额巨大”,50 万元以上为 “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市可在范围内制定本地标准,如多数地区以 6 万元为 “数额巨大” 起点);

    • 金某 31.86 万元的诈骗数额,属于典型的数额巨大,对应《刑法》266 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的量刑档。


(二)本案关键司法认定要点(无争议,实操中易混淆)

  1. “连环诈骗杨某的朋友陈某” 是否单独定罪?

    无需单独定罪,仅作为量刑情节考量。陈某的被骗是金某针对杨某的诈骗行为的延伸,属于一次诈骗故意下的连续实施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为诈骗罪的连续犯,数额累计计算,而非数罪并罚,但其连环诈骗的行为会被认定为 “主观恶性深”,酌情从重处罚。


  2. “案发前部分退赃” 是否影响诈骗罪的定罪?

    不影响。退赃是量刑情节,而非定罪要件,只要行为人完成了 “虚构事实 + 骗取财物” 的诈骗行为,且达到数额标准,即构成诈骗罪既遂;退赃仅能证明行为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可据此酌情从轻量刑,但不会改变定罪结果。


  3. “假意带杨某看车” 的行为如何定性?

    该行为是金某诈骗手段的一部分,并非 “履行承诺的行为”。金某通过该行为制造 “确有低价法拍车” 的虚假表象,进一步获取杨某的信任,强化其错误认识,目的是让杨某更愿意交付大额购车款,属于典型的 “隐瞒真相” 的欺骗行为。


三、本案量刑考量要点(法院裁判的核心裁量因素)

法院在对金某量刑时,会严格遵循《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其犯罪事实、法定 / 酌定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综合判定,本案中影响量刑的核心因素分为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二者相抵后,金某的量刑仍会以 “数额巨大” 的基准刑为基础,偏从重。

(一)从重处罚情节(本案主要量刑考量,占主导)

  1. 多次、跨场景实施诈骗:金某在一年内先后针对 4 名被害人,以找工作、驾考、购车三种不同名义实施诈骗,诈骗行为具有连续性、预谋性,主观恶性远大于单次诈骗;

  2. 连环诈骗,利用被害人的信任:通过骗取杨某的信任,进而诈骗其朋友陈某,利用熟人关系实施诈骗,不仅损害被害人的财产权,还破坏熟人之间的信任,社会危害性更大;

  3. 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谎称自己是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不仅构成诈骗罪,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会酌情从重处罚;

  4. 大部分赃款挥霍一空,退赃比例极低:仅退赃 6.3 万元,剩余 25.56 万元无法追回,给被害人造成重大且实际的财产损失,退赃悔罪表现较差;

  5. 诈骗对象为普通民众,利用被害人的刚需:诈骗的款项均为被害人的求职款、驾考款、购车款,属于被害人的生活刚需资金,被害人因被骗遭受的精神损失和生活影响更大。

(二)从轻处罚情节(仅一项,量刑影响有限)

案发前主动退还小部分赃款:金某在案发前向杨某、罗某退还共计 6.3 万元,虽退赃比例极低,但属于主动退赃,体现了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会据此在基准刑内酌情从轻处罚(如在三年以上的基准刑中,少判数月)。

(三)本案可能的量刑范围(结合司法实践)

结合《刑法》266 条及本地司法裁判惯例,金某的量刑大概率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法院会同时判决责令金某退赔剩余违法所得 25.56 万元(向各被害人按被骗比例返还)。

  • 若金某在诉讼阶段有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量刑可能进一步从轻;

  • 若金某有犯罪前科、拒不认罪等情节,量刑会进一步从重。

四、被害人维权与同类诈骗防骗实操要点

本案中被害人因轻信 “托关系、包通过、低价购” 的虚假承诺遭受财产损失,且大部分赃款无法追回,结合此类诈骗的高发场景,从被害人事后维权普通民众事前防骗两个维度提供可落地的实操建议:

(一)被害人事后维权:4 步走,最大化追赃挽损

若不慎遭遇此类诈骗,需在第一时间采取以下措施,核心是固定证据、及时报警、推动刑事追赃

  1. 固定全部证据,切勿删除:保存好与诈骗者的聊天记录 / 通话录音(含虚假承诺内容)、转账凭证(微信 / 支付宝 / 银行流水,注明转账时间、金额)、诈骗者的身份信息 / 社交账号 / 手机号、相关虚假凭证(如看车照片、虚假工作承诺函),这些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法院判决退赔的核心证据;

  2.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案发地派出所或经侦支队报案,提交上述证据,详细说明被骗的时间、地点、经过、诈骗者的手段,公安机关会以 “诈骗罪” 立案侦查,立案后会对诈骗者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防止其转移财产;

  3. 全程跟进案件进展,主张刑事追赃: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主动与办案机关、检察院、法院沟通,要求在刑事判决中明确责令诈骗者退赔违法所得,刑事追赃是被害人追回损失的主要途径

  4. 必要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诈骗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刑事追赃未覆盖全部损失,被害人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诈骗者赔偿财产损失(无需缴纳诉讼费)。

(二)普通民众事前防骗:守住 3 条底线,远离 “托关系、包通过、低价购” 诈骗

本案中金某的诈骗手段均为利用被害人的 “捷径心理”(找工作走关系、考驾照包通过、买车捡便宜),此类诈骗可防可控,核心是摒弃捷径心理,守住 3 条核心底线

  1. 绝对不信 “托关系办正事、国家工作人员包过”:找工作、考驾照、办证件等事宜,均有法定的正规流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权 “包过”,任何声称 “托关系、走后门” 的人,均为诈骗;若有人谎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通过114 查询机关电话、到机关现场核实的方式验证身份,切勿轻信;

  2. 绝对不信 “低价法拍车、低价二手房” 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法拍车、法拍房的交易均有正规的平台和流程(如淘宝司法拍卖、京东司法拍卖),无任何私人渠道能拿到 “低价内部资源”,切勿私下向个人支付购车 / 购房款,交易务必通过正规平台,签订书面合同;

  3. 绝对不向陌生人私下大额转账,不介绍亲友与诈骗者接触:凡是涉及找工作、考驾照、购车等大额资金交易,切勿向陌生人私下转账,转账前务必核实对方身份和交易的正规性;若自己不慎接触到诈骗者,切勿将亲友介绍给对方,避免连环诈骗,扩大损失。

五、司法实践启示:此类诈骗的定罪与量刑裁判共识

结合本案及近年来的司法裁判惯例,针对 “找工作、驾考、购车” 等场景的诈骗罪,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形成了以下核心共识:

  1. 定罪上:严格审查非法占有目的: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有实际履约行为、赃款是否用于履约、是否有主动退赃意愿,若行为人无履约行为、挥霍赃款、仅部分退赃,直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数额上:多次诈骗累计计算:无论诈骗场景是否相同、诈骗对象是否关联,多次诈骗的数额均累计计算,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即按对应量刑档定罪;

  3. 量刑上:重点考量主观恶性与退赃表现:对虚构国家机关身份、连环诈骗、挥霍赃款的行为人,酌情从重处罚;对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行为人,大幅从轻处罚,甚至可适用缓刑(数额较大的情形);

  4. 追赃上:刑事判决必判退赔:法院在判决诈骗罪的同时,一定会判决责令行为人退赔被害人的违法所得,并将退赔情况作为行为人减刑、假释的重要考量因素。

总结

本案中金某的行为是典型的利用被害人捷径心理实施的多重连环诈骗,其多次虚构事实、挥霍赃款的行为,不仅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且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法院的定罪量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惯例。

本案给普通民众的核心启示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更没有走捷径的好事,找工作、考驾照、购车等事宜,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切勿轻信他人的 “托关系、包通过、低价购” 等虚假承诺,远离任何私下大额转账的要求,守住财产安全的底线。而对于诈骗行为人而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线下的虚假承诺也终究会被戳穿,诈骗所得终将被追缴,等待的只会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