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覃某强、雷某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律师解读及案件总结分析

2026-04-13

一、案件基本事实梳理

“帮忙注册个账号吧!刷个脸就送网红小风扇。”“扫码支持下创业,送你个充电宝!”“扫码进群领福利,鸡蛋、纸巾、公仔免费送!”这类“地推送礼”的场景在商场门口、乡镇集市、街头巷尾十分常见,看似是“薅羊毛”的福利,实则可能暗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陷阱。覃某强、雷某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就是这类骗局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覃某强、雷某香系夫妻关系。2023年3月至8月,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受他人邀约从事“地推引流”业务。经上家教学“指导”后,二人先后在广西象州县、金秀县、宾阳县、宜州市等地的乡镇集市,以京东公司搞活动送礼品为幌子摆地摊,吸引群众参与。在假借帮群众操作手机参与活动的过程中,二人趁人不备,将群众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至微信群聊,供后台人员利用上述信息注册QQ、淘宝、抖音、京东等网络账号,再将注册成功的账号出售牟利。
作案期间,覃某强、雷某香先后更换上家,还邀约他人发展成为其下家参与犯罪,由覃某强统一汇总报送下家“业绩”,并负责与上家结算费用、向下家分发好处费。经查,覃某强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上家好处费共计103534.13元,雷某香通过支付宝收取上家好处费800余元,二人扣除支付给下家的好处费后,共同非法获利4万余元。
2023年9月1日,公安机关根据上级下发的案件线索,依法传唤覃某强、雷某香接受讯问,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二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45000元,体现出明确的悔罪态度。

二、律师解读(律师在本案中可提供的核心帮助)

结合本案事实及


相关法律规定,覃某强、雷某香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系共同犯罪。律师可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为二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核心围绕“明确责任划分、争取从轻处罚、降低量刑幅度”展开,具体可做以下工作:

(一)侦查阶段:维护合法权益,固定有利证据

  1. 分别会见被告人覃某强、雷某香,全面了解案件详细经过,明确二被告人的主观认知(是否知晓其行为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否清楚公民个人信息的受保护属性、是否知晓账号出售后的用途),梳理二人的行为分工(地摊引流、信息收集、下家管理、费用结算等)、获利分配情况及与上家、下家的联系细节,告知二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辩解、申请取保候审等),避免其因不懂法律而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引导二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争取获得坦白情节。

  2.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进展、涉案证据(如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群聊记录、注册账号明细、下家证言、被害人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等),对侦查机关的讯问、取证行为进行监督,若存在非法取证(如刑讯逼供、诱供、证据收集程序违法)等情形,及时提出异议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3. 结合案件情节,为二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本案中,二被告人系夫妻共同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实施暴力抗法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赃,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具备取保候审的酌定条件,律师可据此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争取二被告人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便于其配合案件办理、进一步表达悔罪态度。

(二)审查起诉阶段:精准把控案情,争取不起诉或从轻指控

  1. 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重点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核实二被告人收取好处费、非法获利的金额核算依据(确认数据是否准确)、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及范围、注册账号的用途及流向、二被告人与上家、下家的关联证据(确认是否存在共谋),找出证据瑕疵或漏洞(如非法获利金额核算不清、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无法核实等),为庭审辩护奠定基础。

  2. 分析二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及责任划分,明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案系覃某强、雷某香夫妻共同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律师可重点审查二人的分工差异(如覃某强负责汇总业绩、结算费用、管理下家,雷某香主要参与地摊引流、收集信息),区分主从犯:若覃某强系主导者、组织者,雷某香系次要参与者、辅助者,可主张雷某香系从犯,请求检察机关从轻指控;若二人作用相当,可主张二人系共同主犯,但结合各自分工及获利情况,请求区分罪责轻重,给予相应的从轻处罚建议。同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本案“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精准界定二被告人的量刑档次。

  3. 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从轻指控。结合二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情节(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自愿全额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从犯等),结合本案二被告人系受上家邀约参与犯罪、未将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其他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未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等情节,说服检察机关对情节相对较轻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若情节显著轻微),或在起诉书中明确载明从轻、减轻处罚的建议。

(三)审判阶段:精准辩护,最大化减轻刑罚

  1. 庭审中,围绕本案核心争议点展开辩护:一是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情节,强调其系受利益诱惑参与犯罪,主观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危害认知程度较低,未将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诈骗、勒索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二是责任划分,重点阐述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作用,若存在主从犯差异,请求法院对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若作用相当,请求法院结合各自获利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区分量刑;三是从轻、减轻情节,重点阐述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全额退赃、系初犯偶犯、积极配合案件办理等,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2. 针对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非法获利金额、主从犯划分等关键问题,与控方展开质证、辩论,反驳控方的不利指控。例如,若案卷中无充分证据证明二被告人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具体数量,或非法获利金额核算未扣除支付给下家的好处费,律师可据此提出异议,降低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影响;同时,强调二被告人的悔罪行为(如实供述、主动退赃),请求法院予以充分考量。

  3. 提交量刑建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二被告人争取缓刑、管制或短期有期徒刑。本案中二被告人具备多项从轻情节,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律师可据此请求法院对二人适用缓刑,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既体现法律的惩戒性,也给予二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案件审理期间及判决后:保障后续权利

  1. 指导二被告人完善退赃相关手续,主动认罪认罚,进一步争取从轻处罚。本案中二被告人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45000元,律师可指导二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退赃、坦白等情节,获得法定的从轻处罚幅度,最大化降低量刑结果。

  2. 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如认为量刑过重、责任划分不当、非法获利金额核算错误等),指导二被告人提起上诉,明确上诉理由,整理相关证据材料,继续为其提供二审辩护服务,争取改判或发回重审,维护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判决生效后,指导二被告人履行判决义务(如缴纳罚金等),若有减刑、假释的可能,协助其准备相关材料(如悔罪表现证明、积极改造记录等),申请减刑、假释;同时,告知二被告人后续不得再参与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远离“地推引流”类违法产业,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再次触犯法律。

三、案件总结分析

(一)案件核心定性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覃某强、雷某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二被告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假借地推送礼之名,非法收集公民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供他人注册网络账号并出售牟利,非法获利4万余元,其行为已共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同时结合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用途等情节综合认定。
关键点说明: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等,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属于重要的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本案中,覃某强、雷某香以“送礼品”为幌子,趁群众不备非法收集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并非法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账号、出售牟利,属于“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二人共同非法获利4万余元,接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低标准(5万元),结合其收集信息的范围、涉及的账号数量及获利情况,已达到“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处罚。此外,二人系共同犯罪,应根据各自在案件中的分工、作用,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非法获利45000元应依法予以追缴。

(二)案件关键情节及影响

  1. 从轻、减轻情节:①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② 二人主动全额退出违法所得45000元,远超其实际非法获利,体现出明确的悔罪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③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相关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系受上家邀约、利益诱惑参与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④ 二被告人的行为未将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诈骗、勒索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未造成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可酌情从轻处罚;⑤ 若二人存在主从犯差异,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从重情节:① 二被告人以虚构“京东活动”为幌子,欺骗群众提供个人信息,主观上具有明确的违法故意,且欺骗对象多为乡镇群众,防范意识较弱,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可作为量刑时的酌定从重情节;② 二人在作案期间更换上家、发展下家,形成了简单的犯罪链条,扩大了犯罪范围,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组织性,反映其对违法后果的漠视,可酌情从重处罚;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属于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二被告人参与其中并获利,依法应从严惩处。

(三)案件启示

  1. 警惕“地推送礼”陷阱,守护个人信息安全。本案警示广大群众,街头巷尾“扫码送礼品”“帮忙注册送福利”等活动,往往暗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风险,切勿因贪图小利,随意泄露自己的手机号码、验证码、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出售,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同时,也不要随意将亲朋好友拉进此类福利群,避免他人的个人信息也被泄露。

  2. 共同犯罪需区分罪责,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夫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分工不同,罪责轻重也存在差异,律师辩护的核心之一就是区分二人的主从犯地位,为从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这也提醒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自己的作用,主动退赃悔罪,有助于获得更有利的量刑结果。

  3. 主动退赃、坦白悔罪,是获得从轻处罚的关键。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体现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重点考量的从轻情节。本案中,二被告人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甚至超出实际获利,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为自己争取了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也警示涉案人员,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退赃,是减轻自身刑罚的重要途径。

  4. 提高法律意识,远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广大群众应认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危害性,不仅要自身防范个人信息泄露,还要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非法收集、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切勿被“高报酬”诱惑,参与“地推引流”“账号注册”等可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活动,避免无意中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预判量刑方向

结合本案情节,覃某强、雷某香共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二人的从轻、减轻情节(坦白、全额退赃、初犯偶犯,若存在从犯则从轻幅度更大),同时考虑其行为的欺骗性、持续性等酌定从重情节,法院大概率会对二人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如6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罚金数额大概率为违法所得的1-3倍,即4万元至12万元);若二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也可能适用缓刑,同时判令其缴纳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若雷某香系从犯,其量刑大概率会轻于覃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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