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吴某AI“换脸”盗刷银行卡案律师解读及案件总结分析

2026-04-13
吴某AI“换脸”盗刷银行卡案律师解读及案件总结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梳理

数字时代,人脸识别技术为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人脸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盗用,极易引发财产安全风险。近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AI“换脸”技术盗刷银行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吴某因参与网络黑灰产、帮助诈骗团伙实施盗刷行为,面临法律的严惩,该案也成为AI技术滥用引发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
2025年2月,临近毕业的吴某未选择正规就业,反而被网络黑灰产的“高收益”诱惑,盯上了利用AI技术实施违法犯罪的捷径。他从用户“张哥”处购得一项特殊技术,该技术可将静态人脸照片转化为能够通过某支付软件人脸识别验证的AI动态视频,为后续盗刷行为提供了技术支撑。随后,吴某在聊天平台发布广告,明确承接AI动态人脸视频制作业务,吸引诈骗团伙“下单”,正式加入非法犯罪链条。
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诈骗团伙负责前端诱骗:其成员冒充抖音客服、游戏主播,以“关闭自动扣费”“赠送游戏装备”为诱饵,诱导受害人下载远程控制软件,进而非法获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含人脸照片、银行卡信息、支付账号信息等)。吴某则负责核心技术支持,接收诈骗团伙提供的受害人个人信息,利用购得的AI技术制作被害人的人脸动态视频,凭借该视频突破支付软件的人脸识别认证,登录受害人云闪付账号并修改密码,为下线诈骗团伙盗刷绑定的银行卡资金提供便利。
经查,2025年2月至5月期间,被害人张某、王某、李某的银行账户先后被该犯罪团伙盗刷,累计被盗刷金额共计5万余元,吴某在其中起到了关键的技术辅助作用。同年8月,吴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吴某家属已全额退赔被害人张某、王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该两名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被害人李某的损失尚未退赔。

二、律师解读(律师在本案中可提供的核心帮助)

结合本案事实及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法律规定,吴某明知诈骗团伙利用AI“换脸”技术实施盗刷银行卡诈骗,仍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完成人脸识别突破,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共犯),同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律师可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为吴某提供辩护服务,核心围绕“明确罪名定性、争取从轻处罚、降低量刑幅度、争取缓刑”展开,具体可做以下工作:

(一)侦查阶段:维护合法权益,固定有利证据

  1. 会见被告人吴某,全面了解案件详细经过,明确其主观认知(是否明知诈骗团伙的盗刷意图、是否清楚AI“换脸”技术用于违法犯罪、是否知晓涉案盗刷金额及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梳理其行为细节(技术购买渠道、广告发布方式、与诈骗团伙的联系及获利情况、AI动态视频制作数量、参与盗刷的具体环节等),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辩解、申请取保候审等),避免其因不懂法律而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引导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凸显其主动到案的情节,争取获得自首认定。

  2.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进展、涉案证据(如AI技术购买记录、聊天平台广告记录、与诈骗团伙的聊天记录、人脸动态视频制作痕迹、银行盗刷流水、受害人陈述、吴某的供述等),对侦查机关的讯问、取证行为进行监督,若存在非法取证(如刑讯逼供、诱供、证据收集程序违法)等情形,及时提出异议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同时,重点核实吴某参与盗刷的金额核算、其行为与盗刷结果的因果关系,确保案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3. 结合吴某的案件情节,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本案中,吴某无暴力犯罪记录,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态度良好,且家属已退赔部分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可控,律师可据此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争取吴某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便于其进一步配合案件办理、退赔剩余损失,表达悔罪态度。

(二)审查起诉阶段:精准把控案情,争取从轻指控

  1. 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重点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核实涉案盗刷总金额(5万余元)的核算依据、吴某参与制作AI人脸视频的数量及对应盗刷金额、吴某的获利情况、退赔金额及谅解书的真实性、与诈骗团伙的分工边界等,找出证据瑕疵或漏洞(如盗刷金额与吴某行为无直接关联、获利金额无法核实等),为庭审辩护奠定基础;同时,结合参考资料中法律解读,明确吴某行为的罪名定性,区分诈骗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限,争取有利的罪名认定。

  2. 分析吴某的行为性质及罪责划分,明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本案中,吴某系诈骗团伙的技术辅助者,未直接实施诱骗受害人、盗刷银行卡的行为,仅提供AI“换脸”技术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律师可主张对吴某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结合吴某的主观恶性、行为情节,避免其被认定为主犯或承担全部盗刷金额的罪责。

  3. 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辩护意见,争取从轻指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吴某的从轻、减轻情节(如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从犯、家属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等),结合本案未造成受害人重大不可挽回损失、吴某系临近毕业学生、受利益诱惑误入歧途等情节,说服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明确载明吴某的从犯地位、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同时争取检察机关同意对吴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为后续审判阶段的缓刑辩护铺垫;同时,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说明吴某行为的惩戒与教育并重的必要性。

(三)审判阶段:精准辩护,最大化减轻刑罚、争取缓刑

  1. 庭审中,围绕本案核心争议点展开辩护:一是罪名定性,结合吴某的行为实际,主张其构成诈骗罪共犯(从犯),而非单独构成更重罪名,或结合其行为情节,主张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若该罪名量刑更轻),明确其仅提供技术辅助、未直接参与盗刷的核心辩护点;二是罪责划分,重点阐述吴某系从犯,仅在犯罪链条中承担技术支持作用,未主导诈骗、盗刷行为,主观上对诈骗团伙的整体犯罪规模、盗刷金额认知有限,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三是从轻、减轻情节,重点阐述吴某主动到案(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家属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临近毕业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等,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 针对涉案盗刷金额、吴某的行为与盗刷结果的因果关系、从犯地位认定、退赔及谅解情节等关键问题,与控方展开质证、辩论,反驳控方的不利指控。例如,若案卷中无法充分证明吴某制作的AI人脸视频与全部5万余元盗刷金额均存在直接关联,律师可据此提出异议,降低对吴某的量刑影响;同时,强调吴某的悔罪行为(主动到案、退赔、认罪认罚),结合其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3. 提交量刑建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类似案例,为吴某争取合理的量刑结果。结合本案情节,律师可请求法院对吴某从轻、减轻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合理确定罚金数额,同时指导吴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的剩余损失,进一步争取从轻处罚,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四)案件审理期间及判决后:保障后续权利

  1. 指导吴某及家属完善退赔相关手续,主动认罪认罚,进一步争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律师可指导吴某家属尽快退赔被害人李某的剩余损失,争取取得李某的谅解,补齐全部退赔及谅解手续;指导吴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自首、退赔、谅解等情节,获得法定的从轻处罚幅度,重点争取法院适用缓刑,避免实刑执行,减少对其人生前途的影响。

  2. 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如认为罪名定性不当、量刑过重、不应适用缓刑或罚金过高等),指导吴某提起上诉,明确上诉理由,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如退赔凭证、谅解书、自首记录等),继续为其提供二审辩护服务,争取改判或发回重审,维护吴某的合法权益。

  3. 判决生效后,指导吴某履行判决义务(缴纳罚金、退赔剩余损失等),若适用缓刑,指导其遵守缓刑考验期的相关规定(如定期报告、不得再从事网络黑灰产、不得使用AI技术实施违法犯罪等);若缓刑考验期内无违规行为,到期后依法解除缓刑;同时,告知吴某后续应树立正确的法治观,认清AI技术滥用的法律风险,远离网络黑灰产,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正规途径就业生活,避免再次触犯法律。

三、案件总结分析

(一)案件核心定性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共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从犯地位的认定、量刑情节的适用。结合案件事实、参考资料及法律规定,吴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诈骗团伙利用AI“换脸”技术实施盗刷银行卡诈骗活动,仍提供技术支持(制作AI动态人脸视频、突破人脸识别认证),帮助诈骗团伙完成盗刷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共犯),且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同时,其行为也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结合本案盗刷金额及吴某的行为情节,应以诈骗罪(共犯)定罪处罚更为适宜。
法律依据:1.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涉案盗刷金额5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基础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 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 相关补充规定: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回应,利用AI换脸技术实施诈骗,本质上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构成诈骗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该类诈骗提供技术支持的,构成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惩处。
关键点说明:本案中,吴某的核心行为是为诈骗团伙提供AI“换脸”技术支持,帮助其突破支付软件人脸识别认证,进而实现盗刷银行卡,其主观上明知诈骗团伙的违法意图,客观上为诈骗行为的完成提供了关键帮助,与诈骗团伙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结合类似案例,利用AI换脸技术辅助盗刷银行卡,若参与程度较深、与诈骗团伙存在明确配合,通常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而非单独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吴某未直接实施诱骗、盗刷行为,仅提供技术辅助,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涉案盗刷金额5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结合各项从轻情节,量刑可控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范围内,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此外,吴某退缴的非法获利及家属退赔的款项,应依法返还受害人,涉案AI技术、相关设备等依法予以没收。

(二)案件关键情节及影响

  1. 从轻、减轻情节:① 吴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② 吴某家属已全额退赔部分受害人(张某、王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该两名受害人的谅解,弥补了部分受害人的损失,体现出明确的悔罪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③ 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④ 吴某系初犯、偶犯,无诈骗及相关犯罪前科,主观上系受网络黑灰产“高收益”诱惑,临近毕业误入歧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⑤ 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⑥ 本案涉案金额虽达5万余元,但未造成受害人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可酌情从轻处罚。

  2. 从重情节:① 吴某利用AI“换脸”技术帮助诈骗团伙盗刷银行卡,属于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的辅助行为,技术隐蔽性强、迷惑性高,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还泄露了受害人的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扰乱了网络秩序和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从严惩处;② 吴某明知网络黑灰产系违法犯罪,仍主动参与,发布广告承接相关业务,主观上具有明确的违法故意,可作为量刑时的酌定从重情节;③ 吴某的行为参与了完整的诈骗链条,为诈骗团伙盗刷行为提供了关键技术支撑,间接导致多名受害人财产受损,可酌情从重处罚。

(三)案件启示

  1. 警惕AI技术滥用风险,坚守法律底线。本案警示广大群众,AI“换脸”等新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便利,也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尤其是年轻人,切勿被网络黑灰产的“高收益”诱惑,切勿利用AI技术提供人脸合成、身份验证突破等服务,否则即使未直接实施诈骗、盗刷行为,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面临刑事处罚。同时,结合参考资料提醒,要认清AI换脸诈骗的本质,远离各类网络黑灰产活动。

  2. 明确共同犯罪罪责,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吴某作为从犯,因起辅助作用,可获得从轻、减轻处罚,这也提醒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自己的作用,主动退赃退赔、争取受害人谅解,有助于获得更有利的量刑结果;同时,切勿参与诈骗、盗刷等核心环节,避免承担主犯的重刑责任。

  3. 自首、退赔、认罪认罚,是获得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关键。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主动到案(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是法院量刑时重点考量的从轻情节。本案中,吴某的自首、家属退赔及谅解,是其争取缓刑的重要依据,这也警示涉案人员,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弥补受害人损失,是减轻自身刑罚、争取改过自新机会的重要途径。

  4.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防范AI“换脸”诈骗。广大群众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切勿轻易泄露人脸照片、银行卡信息、支付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不随意下载陌生远程控制软件,不相信“客服退费”“赠送福利”等陌生邀约,避免被诈骗团伙获取个人信息后利用AI“换脸”技术实施盗刷。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AI技术应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利用AI换脸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规范网络黑灰产治理,保障公民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金融支付平台应加强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防护,防范技术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

(四)预判量刑方向

结合本案情节,吴某构成诈骗罪(共犯),系从犯,涉案盗刷金额5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基础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其从轻、减轻情节(自首、从犯、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和从重情节(新型电信网络诈骗辅助行为、参与犯罪链条),法院大概率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具体预判:吴某大概率会被判处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若能退赔被害人李某的剩余损失并取得谅解,悔罪态度良好,法院结合其系初犯、自首、从犯等情节,大概率会对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大概率为1万元至5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李某的剩余经济损失,没收其非法获利及涉案AI技术相关设备。该预判结合了类似AI换脸盗刷案件的判决思路,既体现了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惩戒,也兼顾了对吴某的教育挽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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