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被告人吴某,全面了解案件详细经过,明确其主观认知(是否明知诈骗团伙的盗刷意图、是否清楚AI“换脸”技术用于违法犯罪、是否知晓涉案盗刷金额及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梳理其行为细节(技术购买渠道、广告发布方式、与诈骗团伙的联系及获利情况、AI动态视频制作数量、参与盗刷的具体环节等),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辩解、申请取保候审等),避免其因不懂法律而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引导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凸显其主动到案的情节,争取获得自首认定。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进展、涉案证据(如AI技术购买记录、聊天平台广告记录、与诈骗团伙的聊天记录、人脸动态视频制作痕迹、银行盗刷流水、受害人陈述、吴某的供述等),对侦查机关的讯问、取证行为进行监督,若存在非法取证(如刑讯逼供、诱供、证据收集程序违法)等情形,及时提出异议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同时,重点核实吴某参与盗刷的金额核算、其行为与盗刷结果的因果关系,确保案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结合吴某的案件情节,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本案中,吴某无暴力犯罪记录,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态度良好,且家属已退赔部分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可控,律师可据此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争取吴某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便于其进一步配合案件办理、退赔剩余损失,表达悔罪态度。
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重点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核实涉案盗刷总金额(5万余元)的核算依据、吴某参与制作AI人脸视频的数量及对应盗刷金额、吴某的获利情况、退赔金额及谅解书的真实性、与诈骗团伙的分工边界等,找出证据瑕疵或漏洞(如盗刷金额与吴某行为无直接关联、获利金额无法核实等),为庭审辩护奠定基础;同时,结合参考资料中法律解读,明确吴某行为的罪名定性,区分诈骗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限,争取有利的罪名认定。
分析吴某的行为性质及罪责划分,明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本案中,吴某系诈骗团伙的技术辅助者,未直接实施诱骗受害人、盗刷银行卡的行为,仅提供AI“换脸”技术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律师可主张对吴某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结合吴某的主观恶性、行为情节,避免其被认定为主犯或承担全部盗刷金额的罪责。
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辩护意见,争取从轻指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吴某的从轻、减轻情节(如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从犯、家属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等),结合本案未造成受害人重大不可挽回损失、吴某系临近毕业学生、受利益诱惑误入歧途等情节,说服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明确载明吴某的从犯地位、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同时争取检察机关同意对吴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为后续审判阶段的缓刑辩护铺垫;同时,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说明吴某行为的惩戒与教育并重的必要性。
庭审中,围绕本案核心争议点展开辩护:一是罪名定性,结合吴某的行为实际,主张其构成诈骗罪共犯(从犯),而非单独构成更重罪名,或结合其行为情节,主张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若该罪名量刑更轻),明确其仅提供技术辅助、未直接参与盗刷的核心辩护点;二是罪责划分,重点阐述吴某系从犯,仅在犯罪链条中承担技术支持作用,未主导诈骗、盗刷行为,主观上对诈骗团伙的整体犯罪规模、盗刷金额认知有限,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三是从轻、减轻情节,重点阐述吴某主动到案(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家属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临近毕业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等,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针对涉案盗刷金额、吴某的行为与盗刷结果的因果关系、从犯地位认定、退赔及谅解情节等关键问题,与控方展开质证、辩论,反驳控方的不利指控。例如,若案卷中无法充分证明吴某制作的AI人脸视频与全部5万余元盗刷金额均存在直接关联,律师可据此提出异议,降低对吴某的量刑影响;同时,强调吴某的悔罪行为(主动到案、退赔、认罪认罚),结合其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提交量刑建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类似案例,为吴某争取合理的量刑结果。结合本案情节,律师可请求法院对吴某从轻、减轻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合理确定罚金数额,同时指导吴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的剩余损失,进一步争取从轻处罚,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指导吴某及家属完善退赔相关手续,主动认罪认罚,进一步争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律师可指导吴某家属尽快退赔被害人李某的剩余损失,争取取得李某的谅解,补齐全部退赔及谅解手续;指导吴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自首、退赔、谅解等情节,获得法定的从轻处罚幅度,重点争取法院适用缓刑,避免实刑执行,减少对其人生前途的影响。
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如认为罪名定性不当、量刑过重、不应适用缓刑或罚金过高等),指导吴某提起上诉,明确上诉理由,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如退赔凭证、谅解书、自首记录等),继续为其提供二审辩护服务,争取改判或发回重审,维护吴某的合法权益。
判决生效后,指导吴某履行判决义务(缴纳罚金、退赔剩余损失等),若适用缓刑,指导其遵守缓刑考验期的相关规定(如定期报告、不得再从事网络黑灰产、不得使用AI技术实施违法犯罪等);若缓刑考验期内无违规行为,到期后依法解除缓刑;同时,告知吴某后续应树立正确的法治观,认清AI技术滥用的法律风险,远离网络黑灰产,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正规途径就业生活,避免再次触犯法律。
从轻、减轻情节:① 吴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② 吴某家属已全额退赔部分受害人(张某、王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该两名受害人的谅解,弥补了部分受害人的损失,体现出明确的悔罪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③ 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④ 吴某系初犯、偶犯,无诈骗及相关犯罪前科,主观上系受网络黑灰产“高收益”诱惑,临近毕业误入歧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⑤ 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⑥ 本案涉案金额虽达5万余元,但未造成受害人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可酌情从轻处罚。
从重情节:① 吴某利用AI“换脸”技术帮助诈骗团伙盗刷银行卡,属于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的辅助行为,技术隐蔽性强、迷惑性高,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还泄露了受害人的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扰乱了网络秩序和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从严惩处;② 吴某明知网络黑灰产系违法犯罪,仍主动参与,发布广告承接相关业务,主观上具有明确的违法故意,可作为量刑时的酌定从重情节;③ 吴某的行为参与了完整的诈骗链条,为诈骗团伙盗刷行为提供了关键技术支撑,间接导致多名受害人财产受损,可酌情从重处罚。
警惕AI技术滥用风险,坚守法律底线。本案警示广大群众,AI“换脸”等新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便利,也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尤其是年轻人,切勿被网络黑灰产的“高收益”诱惑,切勿利用AI技术提供人脸合成、身份验证突破等服务,否则即使未直接实施诈骗、盗刷行为,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面临刑事处罚。同时,结合参考资料提醒,要认清AI换脸诈骗的本质,远离各类网络黑灰产活动。
明确共同犯罪罪责,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吴某作为从犯,因起辅助作用,可获得从轻、减轻处罚,这也提醒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自己的作用,主动退赃退赔、争取受害人谅解,有助于获得更有利的量刑结果;同时,切勿参与诈骗、盗刷等核心环节,避免承担主犯的重刑责任。
自首、退赔、认罪认罚,是获得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关键。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主动到案(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是法院量刑时重点考量的从轻情节。本案中,吴某的自首、家属退赔及谅解,是其争取缓刑的重要依据,这也警示涉案人员,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弥补受害人损失,是减轻自身刑罚、争取改过自新机会的重要途径。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防范AI“换脸”诈骗。广大群众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切勿轻易泄露人脸照片、银行卡信息、支付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不随意下载陌生远程控制软件,不相信“客服退费”“赠送福利”等陌生邀约,避免被诈骗团伙获取个人信息后利用AI“换脸”技术实施盗刷。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AI技术应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利用AI换脸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规范网络黑灰产治理,保障公民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金融支付平台应加强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防护,防范技术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
具体预判:吴某大概率会被判处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若能退赔被害人李某的剩余损失并取得谅解,悔罪态度良好,法院结合其系初犯、自首、从犯等情节,大概率会对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大概率为1万元至5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李某的剩余经济损失,没收其非法获利及涉案AI技术相关设备。该预判结合了类似AI换脸盗刷案件的判决思路,既体现了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惩戒,也兼顾了对吴某的教育挽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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