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部分驾驶人无证驾驶、驾照暂扣或吊销后仍驾车上路的违法短板,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碰瓷”,以报警追责为要挟借机勒索钱财,属于典型的涉黑恶边缘违法犯罪行为。该类团伙式、职业化碰瓷行为,不仅侵害群众财产权益,扰乱正常道路交通秩序,还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敲诈勒索类刑事犯罪。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长期跨区域驾车碰瓷案件,两名被告人结伙参与多起敲诈勒索行为,累计涉案金额12万余元,最终双双被依法判刑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22年起,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及另案处理的陈某,长期接受已被外市公安机关抓获的李某组织、指挥,形成分工明确的职业化碰瓷敲诈勒索团伙。该团伙锁定驾驶证被暂扣、吊销仍违规驾驶的人员为作案目标,利用此类驾驶人害怕被交警处罚、不敢报警的心理,故意制造轻微车辆碰撞事故,以假装报警、追责为要挟,逼迫被害人主动赔付高额车辆维修费,以此非法牟利。
在长期团伙作案过程中,各成员分工清晰、配合密切,形成完整犯罪链条。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主要负责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蹲点摸排,精准筛选无证、失驾违规驾驶人员,收集锁定目标车辆的车牌信息、行驶路线、人员衣着样貌等关键线索,为团伙作案提供目标支撑;被告人陈某某主要负责驾驶车辆跟随目标车辆,伺机主动制造轻微碰撞事故,直接实施碰瓷作案;另案处理的陈某兼具蹲点找目标、驾车实施碰撞的双重作案行为。
该团伙作案获利后,由组织者李某统一分配赃款,按照敲诈勒索所得金额的20%,定期分给李某某、陈某某、陈某等参与人员。自2022年至2024年,该团伙跨北海、柳州等多地流窜作案,累计实施多起碰瓷敲诈勒索行为,非法获利总额达12万余元。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各被告人分工作用、涉案金额、作案时长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六个月,并依法并处相应罚金。
本案两名被告人触犯的敲诈勒索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团伙累计涉案金额12万余元,已达到数额巨大量刑标准,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量刑。法院结合各被告人从犯地位、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情节予以从轻降档处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量刑裁判规则。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借故要挟他人赔付钱财,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完全符合本罪构成要件。
1. 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明确。各被告人明知故意制造轻微交通事故、以报警追责要挟被害人赔钱属于非法牟利行为,仍长期主动参与、分工配合,持续实施作案,主观上具备明确的敲诈勒索、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2. 客观敲诈行为完整成型。团伙通过“摸排目标—跟踪蹲守—故意撞车—要挟索赔—分赃获利”的完整闭环模式,通过恐吓、胁迫手段,利用被害人畏惧行政处罚的心理,迫使被害人非自愿交付财物,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3. 团伙作案、跨区域流窜作案情节突出。本案并非单次偶然作案,而是长达三年的职业化、常态化团伙犯罪,跨多地实施作案,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性显著高于普通单次敲诈案件。
4. 区分主从犯精准量刑。本案中李某系组织者、指挥者,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李某某、陈某某系听从安排、分工协助参与作案,仅参与部分环节、按比例分赃,属于从犯。法院根据二人具体分工、参与频次、获利多少区别量刑,李某某作用相对更大、刑期更重,陈某某作用较轻、刑期更短,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在团伙型敲诈勒索(碰瓷)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围绕证据核查、地位认定、金额界定、量刑减负开展全流程专业辩护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 全面核查全案证据链条。逐一核对作案流水记录、被害人陈述、作案轨迹、同案人员供述、分赃转账记录、报案材料等核心证据,精准核对当事人实际参与的作案次数、对应涉案金额,剔除未参与、存疑、重复统计的涉案数额,避免涉案金额被不当累加拔高。
2. 精准界定当事人团伙地位。重点区分主从犯核心差异,结合当事人仅负责单一环节、听从上级指挥、无组织策划权、分赃比例低等事实,全力争取从犯认定,从法律层面实现大幅从轻、减轻处罚。
3. 严格区分个人责任与团伙整体责任。针对团伙总涉案金额12万余元的事实,精准剥离当事人个人对应涉案金额与违法所得,阐明当事人无需对全部团伙金额承担同等责任,仅对自身参与部分担责,为量刑减负提供核心依据。
4. 全面挖掘从轻量刑情节。梳理当事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获利较少、主动退赃退赔、真诚悔罪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整理完整证据材料提交法院,争取量刑降档、轻判处理。
5. 参照同类判例优化量刑辩护。结合职业化碰瓷敲诈勒索同类案件裁判尺度,针对从犯身份、参与程度、危害后果发表专业辩护意见,争取在法定量刑区间内适用最低刑罚,实现量刑最优效果。
6. 全流程程序性权益保障。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供法律指导,规范当事人供述与配合取证流程,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规避程序性瑕疵,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合规。
本案是典型的职业化、团伙化、跨区域碰瓷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清晰展现了新型道路碰瓷犯罪的作案套路与法律后果,对社会公众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
第一,故意制造事故碰瓷索财属于刑事犯罪。日常道路行驶中,即便发现对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任何人不得借机故意制造事故、以报警追责为要挟索要高额赔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胁迫、恐吓方式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达标即构成敲诈勒索罪,需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处罚。
第二,团伙分工作案全员追责,从犯同样难逃刑责。多人结伙分工配合实施犯罪,无论负责摸排、开车、谈判、分赃哪个环节,只要参与犯罪链条、从中获利,即构成共同犯罪,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仅能根据作用大小区分量刑轻重,不存在免责空间。
第三,失驾、无证驾驶不能成为被敲诈的“软肋”。部分驾驶人驾照被暂扣、吊销后仍侥幸驾车上路,遭遇碰瓷后因害怕被处罚选择私了赔钱,反而助长碰瓷团伙嚣张气焰。即便自身存在交通违法,对方借机敲诈勒索的行为依旧违法,被害人可依法报警维权,自身交通违法与被敲诈属于两个独立法律关系,分别依规处理。
第四,长期职业化作案量刑更重。短期单次作案可从轻处理,而持续数年、跨多地多次流窜碰瓷、累计金额巨大的职业化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司法从严打击范畴,违法成本极高。
综上,广大群众需自觉摒弃侥幸牟利心理,坚决杜绝参与各类碰瓷、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切勿因贪图小利沦为团伙作案工具。同时,机动车驾驶人务必严守交通法规,持证合规驾驶,消除自身违法短板,遭遇碰瓷勒索坚决通过正规渠道报警维权,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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