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2日04时30分,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六环路内环某处,胡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车辆前部将在道路内施工作业的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张某1撞出后,再撞其前方同方向施工作业的张某2驾驶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后部,造成胡某某、张某1受伤。
胡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
2019年5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出具第1101121201900001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胡某某主责,被告张某2与第三方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胡某某第一顺位继承人即本案原告将本案委托给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要求相应责任方承担责任,倡信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将相关被告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通过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导原告准备证据,庭审中与法官、保险公司、被告以及案件第三人积极良好的沟通,原告最终获得赔偿款共计111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