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交通事故、农村老人
审理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刘汉波律师李文俊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日,被告卫某驾驶车牌号为京NIR8**的小货车,行至怀柔区西台下南口时,和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原告被送到北京怀柔医院治疗,诊断为:肱骨骨折,住院治疗18天。本次事故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卫某、原告王某负同等责任。原告委托律师处理其赔偿事宜,原告诉前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误工期27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原告系农村户口,儿子在北京有住房,提供了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原告赔偿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90580.92元。
案件要点:
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儿子在北京有住房,原告随儿子居住,并提供了其儿子在住房所在地居委会居住证明,故原告赔偿按城镇标准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附裁判文书:(2019)京0116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