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律师:李淼、张燕宏
当事人:龚某某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7日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京PZ****的“北京现代”牌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107国道某路口时与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的龚某某相撞,致龚某某死亡。北京北亚骨科医院诊断龚某某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
2017年9月5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出具京公交房认字(2017)第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与龚某某负同等责任。后原告对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申请复核,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复核并出具京公交复字第02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为维持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经查京PZ9R33的小客车在被告二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内。
通过律师细心指导原告准备证据、庭审中与法官及被告良好沟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960087.5元,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赠送锦旗以表感谢。